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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当代中国法律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陈来范世运王亮蕊宋国瑞(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社会发展分院社会学专业三亚572022)摘要:当代法律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当代法律依靠着国家的强制力在社会运行中有着引导思想观念树立新观念的作用。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的传统思想,而这些思想有的与当代法律相适应,有的则会产生冲突。本文将通过对当代法律的研究来观察当代法律对中国传统观念产生了何种影响,以及具有多大的影响。关键词:法律;传统观念;当代法律前言当代法律和传统观念作为社会的两个层面共同实行着社会规范的作用,一个通过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另外一个就是通过道德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就是习惯,即是对传统观念的保存也是法律通俗化的需要。传统观念虽然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却不具有强制力,需要法律的帮助来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法律不可能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在法律的运行就不得不考虑传统观念的因素。但有时两者也会表现出冲突的情况,如2006年南京彭宇案更将传统思想和当代法律冲突的方面展现在世人的眼前。本文力图通过追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部分法律,论述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当代法律对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概念综述由于当代科学发展愈加的专业化,各个学科的理论也更加深入。为了更好地分析和综述,将当代法律和社会的部分概念进行表述或根据本文论述需要进行重新定义。法律的具体概念至今没有统一,例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认为如果要解释“法律的概念”首先应该澄清对这几个争论点的认识: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给予一个正确的界定?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之为法律?我国法学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本文将依据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主义所论述的概念,并根据中国现有的立法体系,将全国的法律和地方性立法共同归属为当代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自古就已经存在,并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成文法公布于众。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现代社会的法律与古代法律有着很大的差异。当代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务部门,同时也有着明确的立法过程司法审判程序等明确规定,这与古代皇权至上的社会不同。本文通过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所颁布的法律在当时及至今的社会产生的影响,浅析当代法律对传统观念所产生的影响。其中法律部分包括建国之初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颁布的新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颁布的法律为准,并包含了最高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传统观念的定义颇为繁杂,其意义既可以指向个人也可以指向国家,其范围可以涵盖民族文化也可以特指文化中的某个部分。如今的时代发展,文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包容万象的概念,而在政治上文化也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部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传统文化可能面临逐渐消退的现象,比如民族服饰的演变,民族节日的演变。虽然文化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进行变化,但是人们的传统观念却相对变化缓慢。为了研究法律与传统观念之间的关系本文对“传统观念”定义如下,与现代相对具有一定历史性的认识的积累,并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影响力和传承性的。此定义不仅包括了传统文化、传统习俗,其中传统文化既有精髓也有糟粕。此定义仅为描述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表现出的共同观2念,并不对这些观念进行划分好坏或者先进落后。虽然观念属于个人微观的层面,但是对于同一时期的人们来说,其观念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具有研究和对比的价值。二、超越传统观念的当代法律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极为深远。近代的发展道路曲折而且艰难,封建势力帝国主义的影响等因素使中国的发展有着较为复杂的背景。现如今的市场经济以及更加广阔的开放和改革的深入,传统思想在当代社会依旧有着影响力,随着国学的逐渐复兴传统观念也会逐渐扩大其影响力。传统观念中不仅有着精华,而且也有着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部分。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力的体现,在社会运行中代表着国家的控制力也反映了国家对于社会运行的导向。在面对如何从传统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的问题上,法律作为重要的一环通过法律的条例和解释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误解并强调法律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在新中国建立之初颁布的法律中,有很多是超越当时国人的认识,甚至对传统观念相悖的。1.树立的法律观念以及传播法制理念随着鸦片战争之后的各类向西方学习的运动的兴起,中国人从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到政治制度,最后到思想认识以及教育方面的差距,认识到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的根源。在法律上面的体现就是清末新政和民国建立之后确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一系列近代法律,认识到现代国家必须建立依靠宪法而运行的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也按照民国立法的经验及中国共产党所积累的经验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及其他几部相关的法律,确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由于我国有着较长的封建历史,近代思想运动范围和深度有限,人们对于现代国家、现代法律等概念认识有限,缺少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即使现如今新中国建立六十余年,普法工作依旧没有停止,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而今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虽然有着法家关于法律与国家的理论,并且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中得到了较大地发挥,但其思想与现代国家的法律以及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观念极为不同。在传统启蒙教育的《三字经》中的开头就以“人之初,性本善”来教育孩子。虽然此论断看似很简单,但是与西方社会中宗教强调的人性本恶的论断而言,恰好反映了两种文明的走向。“既然肯定人性根本上是善的,也就必定蕴含着对法律的漠视。为什么?因为法律是一种外在强制的手段,假如人性之善是内在的,也就没有必要用外在强制的手段来制约人的行为。”①所以传统思想更盼望着“父母官”来施行“仁政”,而不相信法律。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也提到,“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②可见,在乡土社会的中国传统规矩之中是不重视法律的,无论是乡绅还是“父母官”都是喜欢用“礼”和“道德”,而不是哪个律例。“法制观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非常广泛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对法律意义的认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态度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及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③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起到了传播法律观念提高法律地位的作用,逐渐改变人们对法律的不认同或者误解的观念。将传统观念中关于法律的认识转变成为现代国家的法律概念,具有最初的普法含义。虽然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创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并将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在领导革命成功的同时,法律与宪法的概念也逐渐的深入人心。但辛亥革命由于其局限性和领导组织的组织结构的缺陷,法律依旧难以做到全民普及,例如鲁迅先生《药》中一文依旧能看出在农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认识依没有提升。中国共产党在党政建设中建立了各级党委组织,并通过这样的组织牢牢地将上层与下层联系起来,建国后颁布的法律在各级党组织的宣传下逐渐的深入到了基层,相对于民国时期的宣传力度和宣传的广度而言则有着优势。正是因为这样的优势,普法往往借着政治学习的便利而更为广阔的宣传。通过对新中国成①俞吾金.(2009).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政治诉求.探索与争鸣,4-7.②费孝通.(1996).乡土中国.上海视察社,34③李丽峰(1999).变革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二期.141-1433立以来的法律进行宣传将传统观念中将“刑”与“法”的观念等同起来的认识变为现代法制观念,将法律不仅仅是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2.倡导男女平等,树立女权观念由于中国封建历史存留的时间极为长久,封建思想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存在较多。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并不占据婚姻的主导权,在涉及离婚丧夫等问题上则处于被动,例如春秋战国时代的《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明朝的《大明律》中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女性在婚姻制度中拥有何种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在婚姻中女性享有较高地位和较大自主权的朝代,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也有着较大的自主权,比如唐代出现过女性皇帝武则天,并且社会生活中女性并无过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提出女性在恋爱以及婚姻上面的自主权,保护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并反对歧视女性益的保护女性权益的条例。在民国时期,女性运动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在宣扬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女性权利已经开了风气,并明确的利用法律加以保护。例如1912年民国政府通饬各省劝禁女性缠足。1915年制定的婚姻家庭法除继续保持清末婚姻家庭法草案中有关承认个人权利的内容外,还增加了支持婚姻自由和允许家庭成员拥有自己财产的条文。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规定“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制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五月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但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无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与民国的女性运动相对比,新婚姻法不仅保障了女性在恋爱和结婚的自由,同时保障了组建家庭之后女性的财产关系,并且规定了夫妻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在婚姻法中,对于传统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提出了挑战。其规定了:禁止重婚,可以离婚,不得逼婚,严禁包办,确立共同财产,孕期不得离婚等原则和精神。”①虽然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饱受争议,并且离婚率高举不下,但那是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发生的特殊现象。现如今婚姻法依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中国女性自我认识自我觉醒不是始于婚姻法,但是却是接受婚姻法的启蒙、引导、保护的。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三,详见附录一)该司法解释(注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主要规定了关于父母给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否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男女双方具有并不平等的地位,作为男性具有保护女性并保障女性婚后生活的责任,并且应当承担夫妻生活中的主要经济压力。对于《婚姻法解释(三)》,本文认为该解释极大的颠覆了传统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所承担责任不同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人往往在生活中也占据主导地位。所以经济上不能占据主导地位或者经济上无法与伴侣相平衡往往会产生一方高于另一方的现象,随时间变化会产生一方的权利高于另一方的现象。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往往是女性属于经济上不占据优势的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就体现出男性在家庭事务、未来发展等决定中中具有较高的决定权。本文认为该解释是从经济上强调女性应该在经济上有一定能力,在婚姻中的事务中具有一定的决定权。该解释为司法解释三,而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一、二中对于女性承担家庭事务以及抚养子女方面提出女性应当得到男性的更多补偿以保证双方的公平和婚姻的稳定。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特区关于性别平等的条例再次引起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男女平等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问题。该条例
本文标题:浅析当代中国法律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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