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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年3月15日内容解析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安全设施用地”(U3)“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U2交通设施用地”和“U9殡葬设施”中类。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U1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通信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1.“通信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2.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不计入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3.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2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原国标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原国标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新增“U3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G12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G21G2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G绿地与广场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1)独立地段的单位用地内往往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是从属性的,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M);一所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等,但从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来看,仍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R)。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3)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如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是商店,2-15层为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总体看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办公,因此归为行政办公用地。如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则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4)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然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归为广场用地(G3),而不是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分类中的注意事项一般规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用地面积应按照平面图进行量算,山脉、丘陵、斜坡等均以平面投影面积,而不以表面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如道路中的街心花园,作为公园绿地记入绿地后,在道路用地计算时应将其扣除。4.1一般规定4.1.2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用地量算应有一定精确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保持统一)4.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4.1一般规定4.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人口计算的范围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如计算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市域范围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规划中心城区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分片布局的城市,是指城市由几片组成,且相互间隔较远,这种城市的用地计算,应分别计算各片的用地,再统一汇总。至于有些城市虽也由几片组成,但相互间隔较近,可以按一个用地范围计算。4.1一般规定4.1.5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4.1一般规定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其中:城市道路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公园绿地H城市建设用地100100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越低;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按照双因子(“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新标准用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除去这部分用地之后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平均下降5m2/人左右。因此,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的高限在原国标120.0m2/人的基础上下调为115m2/人。低限标准:由于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低于60m2/人的城市数目较少,为了分档方便,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低限为65m2/人。高限标准: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Ⅲ、Ⅳ、Ⅴ气候分区的城市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比其他地区城市平均少5m2/人,本标准将其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限进一步下调为110m2/人。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甲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11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110.0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2/人。乙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80.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75.0~100.0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5.0~+1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5.0~94.2m2/人。案例分析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但用了“宜”,而不是“应”。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提出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第5.0.6.2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导归纳Ⅰ、Ⅱ、Ⅵ、Ⅶ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30.0~40.0)m2/人,Ⅲ、Ⅳ、Ⅴ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25.0~38.0)m2/人。•考虑到本国标在原国标的基础上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取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人均教育用地1.0~2.4m2/人的要求,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算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个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全部为强制性条文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基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关于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人均指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关于人均教育用地指标的规定,综合确定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5.5m2/人。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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