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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刘世霞2011.07.10揭密三鹿“三聚氰胺”透过三鹿看中国法律规定问:1、三鹿集团的此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何种权利?2、谁应被问责?即本案中哪些人应为此事件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依据是什么?3、国家是否也应对此案承担相应的责任?说说你的理由。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事故7月5日上午9时36分,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出口上行自动扶梯发生故障,致29名乘客受伤,其中1人死亡,2人重伤。问:1、本案中的受害人应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或责任?主张权利或责任的依据是什么?2、电梯运营方应依据何条款、主张何种责任?安徽华源“欣弗”事件2006年以前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前总经理——裘祖贻受人敬重,是一位历时六年,将濒临倒闭企业扭亏为盈的英雄企业家。后因为“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疏于对企业管理,对“欣弗”事件负有主要责任”而被撤职。面对众多死者与离岗员工,他留下一张字条,称“心里难过极了”,“压力没有办法释放”,在家中上吊自杀。问:1、此案中侵犯了公民的何种权利?依据什么法主张权利,对自己更为有利?2、裘祖贻死亡后,谁来为这些因“欣弗”事件而遭受人身权侵害的受害人承担责任?华源公司?其家人?国家?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精典案例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1、该案中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未实现?2、该案中谁应当对该产品负责,居民甲有什么权利?产品质量责任教学内容(三大责任五项内容)1产品瑕疵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3诉讼时效4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4责任冲突救济5法条竞合选择产品质量责任教学目标:1、使同学们对身边发生的产品质量案件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能运用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方面去分析,找出责任者,做到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2、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选择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3、养成从小事件发现大社会的习性。产品质量责任教学重点:1、产品瑕疵责任的认定与求偿2、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与求偿3、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及选择适用4、责任承担方式及归责原则教学难点:责任竞合产品质量责任教情分析:因本部分教学,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关系密切,所以很多知识点的运用需要借助对这些基本法或部门法的理解,而同学们因没有涉猎过相关知识,也未受到过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的训练,在对本章节的理解上可能难度比较大,因此在讲解本节内容时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的讲解上,也需要同学们在课前进行预习。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再现生活中的精典案例,激发同学们的学习情趣,在互动与案例的思索中掌握本节课的学习内容,并请同学们举出自己经历过的或听说过的案例运用本节课的知识分析之,以达到强化知识的效果。最后对本节课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教学过程(二十至二十五分钟)第一部分课堂导入一、回顾《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与产品质量要求。(一)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初级农产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如样品、展品等都不适用本法,除此之外的产品适用本法调整。(二)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瑕疵)(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责任)第一部分课堂导入二、权益种类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护的是公众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食品安全法:第1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保护的是公众的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生命安全、健康安全)与财产权。具体有九种权益: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法中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国家财产、财产继承权、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等)、债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发现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特殊保护权、男女平等权)。第一部分课程导入三、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指相关主体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违法者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3、客体。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4、客观方面:客观上必须产生了损害结果。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此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5、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比较重要)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四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第一部分课堂导入(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指民法上的归责原因):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活动,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应当承担民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动物园,非法占有危险物;欠缺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伤害;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依照其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职务行为、监护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二部分新课教学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指一方基于对方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害方用金钱方式来弥补给对方业已造成的损害的一种救济方式。损害赔偿:一般性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相关法条索引:产品质量法第40条、41条、42条(一般性的损害赔偿)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罚性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17条、20条、22条、第47条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一)产品瑕疵责任(合同责任)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使用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26条、第40条)1.责任承担条件(第40条第1款)(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2.责任承担主体:销售者3.责任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4.追偿:第40条第2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消费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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