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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业涉税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主讲人:张卫华主要内容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稽查涉税实务风险点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11个疑难财税问题问题1: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问题2:建筑企业工程结算的税务处理问题3: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问题4: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中的税务处理问题5: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主要内容问题6:建筑企业资质共享的账税处理问题7: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问题8:建筑企业自购设备、自建临时建筑税务处理问题9: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10: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费用的涉税管理问题11:PPP模式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营改增后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2: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已经在企业使用,未付款,营改增后支付款项,供应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3:简易项目的进项不能抵一般项目的销项。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4: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是否正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地税发票用到6月30日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5: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按照以下方法低扣:(1)如果建筑企业的项目全部是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则可以全部抵扣;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2)如果建筑企业的项目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则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中进行分配抵扣,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6:租入固定资产及不动产的进项抵扣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7:已认证的发票“被作废”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8:不能抵扣进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9:采购机械设备时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抵扣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0:采购周转材料的进项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要有一般计税项目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1:汇总开具发票的要求(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2: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如果建筑企业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3:取得的分包发票要符合规定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发生的总分包业务,总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时,必须先取得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4: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总包方之间的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总承包包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5:建筑企业通过经营性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干租)的发票开具。由于租赁公司动产租赁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粹机械租赁模式或建筑企业通过经营性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即干租(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发票开具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时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风险16: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11%申报吗?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
本文标题: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业涉税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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