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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3-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1111
第三章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njustNovember2011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除了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志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外,还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凡是通过共同研究和开发,通过投入资金、设备或参与辅助性劳动取得知识产权经济权利的主体,以及通过协议约定、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该权利的主体,都能够在知识产权概念中得到反映。知识产权分类按客体性质划分著作权—主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文字/音乐/多媒体作品等工业产权—主要是发明创造等技术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号/商业包装等知识产权分类按主体对客体支配程度划分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以基本或原创性智力成果为对象,依法获得的、具有完整、独立自主支配该成果能力的专用权,也称基本专利。非自主知识产权—指在基本或原创性智力成果基础上做出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智力成果为对象,依法获得的,其实施受基本或原创成果主体制约的专用权,也称从属专利。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与艺术家表演、录音作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与人类在一切领域里的发明相关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特征(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2)国家机构的认可性;(3)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如,著作权)(4)垄断和排他的专有性;(5)有期限的时间性;(6)国家法律保护的地域性。人身权-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许可他人相应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成:各国国内的法律国际性的地区性公约与协定各国知识产权法特点:地域性独立性/差异性(独立性原则)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协议19世纪末起,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公约和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4月成立,依据1962年7约4日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版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公元前330年-雅典法律..英国17世纪末,1710年4月—世界第一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版权法…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雏形,最早出现在欧洲1474年—威尼斯,第一部专利法;1631,英国《垄断法》,近代专利保护的起点商标制度:法国最早实行商标法律保护,1803年…1804年英国,1862年,第一部成文商标法,1875年,引进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巴黎签署,1884年7月7日生效至2004年7月15日,168成员国中国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对28条第1款提出保留(不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立场)--保护对象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该国国民同等待遇本同盟成员国国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享有和该国国民同等的保护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某一缔约国中有住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巴黎公约基本原则-2优先权原则第4条A-I款可享有国民待遇的申请人(权利继承人),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注册)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先权期),如就同样内容再向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则后来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提出日期为优先权起算期。优先权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工业品式样/商标--6个月优先权声明范围不包括厂商名称/商誉/地理标记等巴黎公约基本原则-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公约第4条(之二)和第6条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在不同成员国相互独立专利权、商标权的消灭相互独立专利权、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和条件相互独立巴黎公约基本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署名权驳回申请/撤销专利/拒绝注册限制驰名商标保护临时性保护官方国际展览会保护期内不允许申请工业产权其他主要条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1992自动保护原则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1989商标权申请公约专利合作条约-1970/1994专利国际申请公约/程序性尼斯协定1957/1994商标国际分类海牙协定-1925/尚未加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欧洲专利条约维也纳协定TRIPs1994年4月15日GATT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构成WTO的重要协议之一。协议的目的与宗旨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协议的目标原则—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TRIPs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公众健康与公共利益原则,立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TRIPs协议基本原则-2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TRIPs协议基本原则-3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列于TRIPS第4条,“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任何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所有其他成员国民”。透明度原则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争端解决原则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privaterightTRIPs与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TRIPs协议是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范围最为全面、权威的一个国际协议,它规定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引进了争端解决机制,更进一步加强了其权威性。TRIPs协议不是重新制定一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协议,而是以现有的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为基础,同时作出部分的保留条款,以统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的水平。TRIPs协议与四个公约为主要代表的传统知识产权公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保留、修正与补充的关系。(1)TRIPs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适用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1961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89年。(2)就实质规定而言,TRIPs不能与上面的四个公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相冲突,凡是协议的成员方,不论他是否为这些公约的成员,都必须遵守这四个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因此,协议关于与这些公约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这些公约的适用空间,而且也提高了公约对成员的约束力。(3)凡是TRIPs协议中与这四个公约不同的,即超出它们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的规定,按照协议的不保留原则,则必须遵守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国内法律规定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改)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改)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其他有关规定主要知识点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分类;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有哪些?知识产权的特征《巴黎公约》及其基本原则TRIPs的建立及其基本原则(原有的/新加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了解:我国加入哪些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
本文标题:03-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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