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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依法做好信访实务工作谭平2015.5.13目录一、办理信访的要求二、信访事项的受理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四、法律责任五、接访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办理信访事务的总要求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不服即到法院诉讼,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60天内,复杂的可延长30天。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有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等。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的审理时限。《信访条例》双重功效:既规范信访人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它着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减少信访“源”要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出现信访案件,要求我们严格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答复和处理,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激化矛盾。办理信访事务总要求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履责依法依规办理二、信访事项的受理(一)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二)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三)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四)几种特殊情形处理(一)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1、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2、现阶段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林权及承包流转中发生纠纷等问题二是征地拆迁安置、生活困难等问题。三是涉法涉诉和历史遗留问题。四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五是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其它。3、如何处理《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转送)2、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告知)诉访分离制度中办国办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错案、瑕疵案应依法纠正。如何在诉访分离新机制下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总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首先,要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意见》明确,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单位多头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对群众到相应政法单位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案机关不是一律启动法律程序。要经过审查、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转办)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反馈)(二)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目的是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四,信访人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三)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局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一)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人员总要求(1)恪尽职守、秉公办事。(2)查明事实、分清责任。(3)宣传法制、教育疏导。(4)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5)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如何进行调查核实(1)听取陈述。(2)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3)组织调查。(4)举行听证。如何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行政机关如何处理求决类的信访事项1、依法处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处理信访事项同样也应当依法进行,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指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处理信访事项。2、区分情况作出处理: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3、书面答复信访人。无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都要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四)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1、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3、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局进行督办的情形(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未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未依法处理或者书面答复信访人等,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注意: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2014、5、1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六)信访事项中政策性问题处理规定及工作作风要求信访事项中属于政策性问题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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