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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渡的源起、基本规则简介loading......✿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源起基本规则简介事例123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引渡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普遍制度。中国十分重视引渡的作用,但因为各方面原因,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西班牙是第一个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引渡123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主体231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第三国的国民请求引渡国的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引渡的对象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引渡的基本原则(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PoliticalOffenceExceptiontoExtradition)(二)双重犯罪原则(DoubleCriminality)(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Non-ExtraditonofNationals)(四)特定性原则(ThePrincipleofSpeciality)(五)一事不再理原则(Theprincipleofnonbisinidem)★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称政治犯罪排外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或者说这个原则允许被请求国将它认为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排除在引渡合作范围之外。在引渡原则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普及程度最高的,也是法律地位最高的,它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为其他引渡原则望尘莫及。★双重犯罪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该原则的合法性从未遭到质疑,因为它是建筑在构成引渡框架基础的互惠原则之上。该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把按照本国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引渡给他国追究刑事责任,将被认为是无视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做法。★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原则上,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追诉国的国民,还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都可以被引渡。”然而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特定性原则特定性原则亦称引渡目的特定原则,是指引渡只能以根据引渡请求中所指明的犯罪为引渡之罪,把实施该罪的人作为可引渡的对象。这一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中的一案一审制度的具体体现。大多数引渡条约包含这一原则,如果对一个被引渡的人以另外的罪行进行审理和惩罚,引渡国有权提出申诉。确立该原则,是为了防止引渡权的滥用,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对被引渡人的政治迫害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公正待遇。★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已受过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受审判或惩罚。该原则无疑在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方面有重要价值,但根本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保障被刑事追诉的人的权利。在引渡问题上,当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同时触犯了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这两个国家均认为对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时,“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浪潮日益高涨的情况下,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进一步重视,除非对被请求引渡者的审理程序有失独立、公正以致被告人逃避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管在哪一国,只要被请求引渡人已就同一事实接受过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可以适用。张振海劫机案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人民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他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作出随时引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得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张振海,中国要求日本将其引渡回国处理.按照日本的《逃犯引渡法》,在决定是否引渡时须经法院审理.故中方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日方将张振海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方收到照会和中方的逮捕令后,其法院于12月末将张振海临时拘留,并将其从福冈转移到东京关押.后又应日方要求,中国派出了一个由有关机关派员组成的小组于1990年1月赴日就引渡张振海一事进行商谈.2月,中方正式提交了请求引渡的照会和对解释中国法律的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其后又提交了补充照会.中国在照会中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o条、第79条、第1o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中方还明确表示,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犯罪行为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同意引渡张振海.故日方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Thankyou!end.........
本文标题:引渡的起源,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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