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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讲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李雅云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主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出台需要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于2007年3月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制定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法律1.我国民法通则(1986)2.环境保护法(198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4.产品质量法(1993,2000修正)5.铁路法(1990)6.民用航空法(1995)7.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8.安全生产法(2002年)9.食品安全法(2009)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1.国家赔偿法(1994)12.知识产权法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1993年12月修改,即国务院第132号令)2006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颁布。废止了1960年2月1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颁布。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颁布。废止了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5.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3.《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要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各类法律的规定第一、创新性质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通过《安全生产法》。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没有时效限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不是按照城乡身份,而是把被侵害人统一看做职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具有地方性: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矛盾铁路事故死亡与航空事故、公路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航空事故中,机上死亡与地面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公路交通事故中,城里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根据《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7万元。而2000年武汉“6.22”空难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每名遇难者身体损害赔偿费12.11万元”。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限额”制度不但得不到受害者的认可,连受其“保护”、从中“得益”的赔偿者也已否认了其规定的合理性。《铁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铁路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很不相同,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各界也不尽一致,导致法律适用中产生一些混乱。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问题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5条称:“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四万元。”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这两份文件正式确立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但限额赔偿制度与《铁路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抵触。《铁路法》第58条规定了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数额或原则,也没有授权其他部门制定限额规定。《铁路法》第17条却规定了,对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应适用主管部门制定的赔偿限额。可见,《铁路法》的立法者根本未认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否则即使不直接规定,也应有与货运赔偿相类似的授权条款。在《铁路法》这一“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依“普通法”——《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淀:“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两部法律遵循的都是全部赔偿原则,而不是限额赔偿原则,国务院的《规定》显然是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冲突的。2007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火车伤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5万。(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废止)2008年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事故71人死亡,416人受伤。善后处理2008年4月28日凌晨4时48分,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客车下行至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尾部第9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致使该客车机车和5节车厢脱轨,造成死亡70人,伤416人,伤员中有4名法国旅客。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公民在购买火车票时,其意外伤害保险费已包含在车票内,火车票基本客票价的2%即是保险费,最高赔偿额不超过2万元。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旅客及其家属有由保险金产生保险赔偿以及承运方过错赔偿两项权利。三、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耶林(德国):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一定造成实际的损害。重要看过错: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或者使用,即推定为构成精神损害。如,用某画家的姓名贩卖自己的字画。真实照片报道爱滋病孤儿。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3.公平责任草案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四、连带责任的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案例:连带责任-
本文标题:民法学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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