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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第二节自首与立功第三节数罪并罚第四节缓刑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普通累犯,也称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二、累犯的分类及成立条件累犯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普通累犯修正案八•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则不构成累犯。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注意4、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5、追诉时效完成后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6、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一般无效力。注意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二)特别累犯修正案八•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在犯罪性质上,在刑种上,在时间上均不同。三、累犯的刑事责任1、累犯与再犯、惯犯的区别。2、累犯与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注意•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自首的种类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条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理解。(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1、投案的时间:•2、投案的形式•3、投案的对象•4、投案的限制如实供述•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过失犯罪的如实供述•3、共同犯罪的如实供述•4、数罪的如实供述(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罪行,即不同种罪行。(一)共同犯罪及犯数罪自首的认定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时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三、自首的认定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认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二)过失犯罪的自首•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作出任何限制,因此,刑法中的所有犯罪的行为人均可自首。•但是,对有法律明文规定有“报告义务”的人而言,在事件后实施的“报告”行为,能否视为自首,有不同认识。(三)单位犯罪的自首•2009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异同之处,见教材P278。(四)自首与坦白的关系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自首的刑事责任“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例分析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一)立功的概念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五、立功(二)立功的情形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2、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3、其他:(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2)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3)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等。(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一般立功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所谓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况。修正案八•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立功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采取并科原则。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1、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2、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3、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三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14年。(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判与漏判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方法是“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判与漏判并罚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应判15年有期徒刑。(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判与漏判并罚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判与漏判并罚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执行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两个罪未经判决,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漏罪之刑+新罪之刑=总执行刑期如果漏罪与新罪系同种数罪,可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4、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漏罪之刑+原判之刑=总执行刑期5、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漏罪之刑+原判之刑=总执行刑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原判余刑+新罪并罚=应执行刑期•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适用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并罚。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判决所宣告的数个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即实行一次并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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