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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朱彩菊主任医师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联系电话13916717267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基础知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通过,2002年5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规(条例)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年5月12日施行)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第619号令(三)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职业卫生)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9号令(原2002第49号令)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卫生部门规章(规范服务机构管理方面)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文卫生部门规章(职业病临床方面)1.《职业病目录》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前)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3.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等等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文大部分被覆盖,留下规范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部分内容,卫生部门将修订23号文。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注:《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作废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9号令(原2002第49号令)作废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安监部门规章(上海市局颁布)1.《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2012年6月27日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指导意见(四)技术规范与标准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1)化学因素GBZ2.1-2007;2)物料因素GBZ2.2-2007;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方法》(GBZT160.1~85-2004/2007)(四)技术规范与标准-续15.《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1~9-2007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5-2007(四)技术规范与标准-续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四)技术规范与标准-续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五)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集气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9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二、职业病法修正案------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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