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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变化和趋势2018年3月30日目录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二、禁用和停用的药物三、新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四、新版《饲料卫生标准》五、今后的趋势饲料法规体系饲料法规体系1个法规条例5个部门规章(管理办法)15个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通知)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一、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1、新增: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部公告2018年第2638号)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扩大胆汁酸适用范围(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358号)《饲料中妥曲珠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8项标准(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349号)饲料中停止使用硫酸粘菌素(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8号)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6号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2、修订、取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号修订)增补辅酶Q10渣和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2016年第666号、2017年676号修订)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3、具体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2011年609号令、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666号令:十九、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676号令:十六、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8号令:删去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8号令: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条例及管理办法的制修订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8号令: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2012年第1773号公告发布、农牧办[2013]11号通知、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38号、2014年第2133号、2015年2249号、2017年2634号修订)一、增补辅酶Q10渣进入《饲料原料目录》,编号:12.3.4。特征描述:利用类球红细菌和由葡萄糖、玉米浆、无机盐等组成的主要原料发酵生产辅酶Q10后的固体副产物。菌体应灭活并经干燥处理。该产品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铵盐、水分。二、将辅酶Q10渣同时增补到《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90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强制性标识要求12.3利用特定微生物和特定培养基培养获得的菌体蛋白类产品(微生物细胞经休眠或灭活)12.3.4辅酶Q10渣利用类球红细菌和由葡萄糖、玉米浆、无机盐等组成的主要原料发酵生产辅酶Q10后的固体副产物。菌体应灭活并经干燥处理。该产品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2634号公告)粗蛋白质粗灰分铵盐水分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发布、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号修订)三、将饲料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至猪,在猪配合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为0.25%,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1886.7—2015)执行。类别通用名称适用范围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一氢三钠宠物、猪(焦亚硫酸钠在猪配合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为0.25%)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农人劳〔2000〕10号)废止取消: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准入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删去《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一款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2109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改)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求第五项产品来源部分修改为:“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括菌株的属名、种名、保藏机构等信息。”第十二项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分,删去“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鉴定报告的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6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批准杭州富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为饲料添加剂,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产品信息表见附件1),同时发布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见附件2)。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产品信息表2.一水硫酸锌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2016年7月21日申请单位通用名称英文名称主要成分产品类别产品来源适用动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配合饲料为基础)外观和性状类白色或微黄色粉末硫酸锌含量(以Zn计)/%≥33.0硫酸亚铁含量(以Fe计)/%1.30~1.85粒度(250μm试验筛通过率)/%≥95总砷(以As计)/(mg/kg)≤1铅(Pb)/(mg/kg)≤5镉(Cd)/(mg/kg)≤10以含锌原料与硫酸经化学反应制得,未经氧化除铁工艺。养殖动物执行1224公告中锌元素的限量质量要求饲料添加剂一水硫酸锌产品信息表杭州富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一水硫酸锌Zincsulfatemonohydrate一水硫酸锌矿物元素及其络(螯
本文标题:2018年饲料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变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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