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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约本仓储服务合约(以下简称“合约”)于2014年3月25日,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后勤服务安吉物流集团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提供本合约之外五粮液集团公司要求的后勤服务(下称额外服务)。额外服务的提供应依据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条件和额外费用执行。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应在五粮液集团公司提出此种额外服务要求后十个工作日,无论其是否愿意提供全部或部分额外服务,通知五粮液集团公司。如果服务商愿意提供全部或部分额外服务,合约双方应立即开始以同意的条款、条件和额外费用执行。第三条服务费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五粮液集团公司应根据附件三所列费率计算的费用支付给安吉物流集团公司。第四条结算a)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应在每月月末之后(下月1日起计)的十五(15)天内,向五粮液集团公司提交上一月份所发生费用的发票,随附相关明细帐目,表明安吉物流集团公司为五粮液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应收的当月服务费。2b)五粮液集团公司应在审核每份发票后,在发票收到日期的六十(60)天内安排付款,下称“信用期”。第五条履行合约的关键指标a)安吉物流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应符合KPI标准。b)如果达不到KPI标准,服务商应根据附件二的计算向五粮液集团公司支付损害补偿。c)不论本合约条款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合约双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起的三个月内,服务商无须因为达不到KPI标准而向五粮液集团公司支付损害补偿,但不得低于附件所设定的该期间的最低KPI标准。第六条产品所有权服务商需明白所有进出及在服务商运作控制下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五粮液集团公司。当产品到达服务商控制(到达服务商管理的仓库大门口)内,产品的破损或丢失风险就转移给了服务商。服务商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产品以免丢失或破损。第七条设备a)服务商必须提供与维护充足的仓库移动设备和办公设备以保证服务。b)服务商必须提供与维护足够的仓库静止设备以保证服务第八条担保和保证五粮液集团公司在此担保和保证:a)五粮液集团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有在其经营范围内处理业务的全部能力和权利。b)五粮液集团公司是产品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授权代理,有权处理产品。c)五粮液集团公司有权参与和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d)本合约一经签署,即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服务商有权要求五粮液集团公司履行其义务。3e)本合约的运作和履行不会违背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任何其它合同或义务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五粮液集团公司保证不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担保而使服务商遭受任何的损失和损害。第九条服务商在此担保和保证:a)安吉物流集团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有在其经营范围内处理业务的全部能力和权利。b)安吉物流集团公司有权参与和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c)本合约一经签署,即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五粮液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履行其义务。d)本合约的运作和履行不会违背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任何其它合同或义务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安吉物流集团公司保证不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担保而使五粮液集团公司遭受任何的损失和损害。第十条行为守则合约双方同意在完成本合约的过程中遵照下列行为守则:a)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相应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b)不作任何非法支付,即使关系到本合约也不被允许c)禁止安吉物流集团公司作任何使五粮液集团公司、其商标(不论由五粮液集团公司拥有或使用第三方许可的商标)或其产品毁誉的行为;禁止五粮液集团公司作任何使服务商或其服务毁誉的行为。第十一条保险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应办理保险,并负担所有保险费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济人保单中通常的除外条款和条件。安吉物流集团公司从保险公司获取所有赔偿支付给五粮液集团公司。第十二条商业秘密合约一方向另一方担保:4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披露方所揭示的目的范围之外;不会在本合约之外利用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a)对所获得披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作严格地、秘密地处置和保护。b)若无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既不得向任何雇员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向普通公众披露或揭示披露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是其决策者、官员、雇员和专业财政顾问因职责需要,为评估业务之目的而接收和考察此类商业秘密。c)告知每一接收者本条款的内容,确保他们如合约一方般遵守本条款。I.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接收方须建立和维持适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加以安全保护,未经披露方许可,禁止接近和使用此类商业秘密。II.一旦获知违反了本条款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披露方减轻泄密的后果。III.应披露方要求,立即归还任何构成商业秘密的有形物,连同所有复印件(无论是提供给接收方的或接收方自制的),以及根据商业秘密编制的分析专辑、研究、笔记、报告和其他文件或材料。IV.如果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接收方公布任何商业秘密,接收方应就此种披露的时间和内容通知披露方,并征询披露方的意见后,再提供相应资料给有关当局。V.合约任何一方可以为下列原因适当披露商业秘密:a)因本合约产生的法律诉讼;或b)服务商为其关联公司列明应遵从的规范。VII.下列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商业秘密的规定:a)向接收方或任何接收方者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其后变为公众所知(除非是由于接收方或接收者违背本条款造成的);或5b)非直接或间接地从披露方获得;并有接收方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或接收者在本合约的披露日前已合法拥有。VIII.本条款所包含的合约双方的保密义务须延长至本合约期满后的三年期间或提前终止后的三年期间。第十三条期限a)本合约双方同意,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起,本合约生效,生效后xx个月内为合约适试运行期,期间,双方均受制于本合约,但是,试运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提起七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非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提起终止本合约,xx个月试运行期后,如合约双方均无异议,本合约有效期延至此后的x年。b)合约期限可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延长,也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前终止。第十四条责任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对五粮液集团公司产品的责任自服务商的授权人在五粮液集团公司的进仓单上签字后开始。至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承运商在服务商的出仓单上签收后结束。第十五条赔偿合约一方同意不补偿另一方因索赔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包括雇员或第三方索赔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损失、损害、费用、死亡或伤残,因前一方过错引起的索赔除外。合约一方须告知另一方此类索赔,双方应诚恳地商讨如何适当处置。第十六条间接损失免责除本合约明确约定需赔偿间接损失的情况外,因本合约发生的特定的间接或伴随发生的损害,包括由此引起的预期利润或因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失,合约双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不可抗力6I.在本合约履行期间,因合理控制之外的情势,同时合约一方无过错或疏忽,因下列原因引起的延迟或违约,该合约方不负赔偿责任:天灾、政府行为、外敌或公敌行为、海难、火灾、敌对行为、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封锁、工潮、罢工,工厂封闭、叛乱、城市骚乱、意外事件、灾难、和平和战争期间的辐射污染或核污染或者其他该合约方不能控制的原因。II.在上述事件期间,遭受不可抗力的合作方,就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合约义务被解除,前提为:a)遭受不可抗力的合约方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随附相关证明。b)该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的本合约条款,所有其他义务保持有效。c)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合约双方应立即在24小时之内协商以寻求对该情势的适当补救措施并达成一致意见。假如合约双方在十四(14)天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约,但须至少提前五(5)天通知另一方,合约双方对此类终止相互不负赔偿责任。但xxx应支付本合约终止前服务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服务商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如服务商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由服务商承担责任。d)如果合约另一方书面要求,遭受不可抗力方在该事件终止后应立即恢复本合约下的所有义务。第十八条合约终止I.本合约可以因下列情况终止。如果合约一方:a)不能偿还债务;b)自愿或被迫进入清算程序,除非为资产重组或合并的目的。c)清算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司法主管掌管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义务;7d)具有为债权人利益进行安排和组合的行为。e)根据现行法律具有或遭受到相应的行为或事件。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选择是否通知过错方终止合同。II.合约一方在发生下列任何一件或数件事件时,有权在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约:a)如果另一方实质性地违背了本合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不支付本合约下的应付款),并且在收到无过错方书面通知的三十(30)天内仍未能予以补救的;b)如果另一方50%或更多的资本股份或财产被政府当局充公。c)如果另一方放弃或无合理原因未开始或继续改造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d)如果另一方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有不规范或不诚实或任何无过错方合理认为损害其利益或声誉的行为。III.不论本合约的条款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合约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约。IV.本合约的终止并不影响在终止之前,终止时或随后衍生的任何权利和救助,也不影响提起有关此类权利和救助的任何法律诉讼,包括提交仲裁程序。V.如果本合约终止:a)任何一方应送交和返还另一方所有商业秘密的有形物,连同所有复印件(无论是提供给接收方的或接收方自制的),以及根据商业秘密编制的分析专辑、研究、笔记、报告和其他文件或材料。b)如因xxx的原因导致合约终止,在合约终止当时服务商占有的所有产品应返还xxx,由此产生的费用由xxx承担。如因服务商不愿意提供本合约8所规定的服务或其他因服务商的原因导致合约终止,服务商有义务承担xxx所有在服务商仓库的产品转移到xxx所指定的仓库所产生的费用。c)本合约终止前服务商提供服务的费用,xxx应支付所有应付数额。第十九条合约说明本合约包括合约双方的所有协议和附件,并替代任何先前或口头的有关协议。未明示并入本合约的所有表述均不被确认。除非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修订条款均无效,附件是本合约不可缺少和独立存在的部分。第二十条通知I.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所有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合约另一方,邮寄及同时传真发送的通知被视为有效和足够。II.合约一方可以用前述方式通知另一方更改地址。此更改自用EMS方式邮寄后,加十四天(14)的在途时间或以更早的回执日为准开始生效;同时应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传真当日日期被视作签收。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I.因执行本合约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合约一方向另一方递交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进行。II.如果在递交上述通知的三十(30)天内,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III.不论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在合约双方解决争议期间,除了争议事件,合约双方应可能在所有方面继续履行本合约中相应的义务。适用法律本合约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文本本合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分,以中文文本为准。9附件一服务范围一、安吉物流集团公司应提供下列服务:1.仓储管理在aa提供大约___________平方米,可容纳_________块托盘的仓库,进行存货收受,存货签发,存货清点,定单运作,专门管理,管理报告和包括货盘操作系统,机械处理设备,相应电脑管理系统和相应人力的仓储便利设施资源。此仓库应可以存放xxx的产品。2.信息处理提供五粮液集团公司所要求的有关其产品仓储相关统计报表。1.其余要求损坏/污浊货物服务商应尽快报告xxx,并等待xxx处置所有损坏/污浊货物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决定。服务商应于发现损坏/污浊货物或质量问题货物后五(5)个工作日内作缺陷报告,递交xxx。管理信息服务商应收集信息和保存记录,服务商应按以下基准提供xxx信息便利:每日或按双方协商时间提供:每日收货报告每日发货报告每日库存报告2.具体运做要求:a)安吉物流集团公司提供给五粮液集团公司使用的库房应满足x
本文标题:仓库外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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