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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与学习目录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重要意义12监察法的主要内容3我们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第一部分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在全面从严治党下,反腐败取得了重大成就。改革前在反腐败的体制上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政纪、法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起诉责任在我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在监察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贪污受贿行为是由检察院首先立案查处,还是由纪委、行政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目标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3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4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监察法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监察法共69条9章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程序监察权限法律责任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附则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二条)。二是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机关是什么性质的机关?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工作关系(第四条)0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区团体和个人的干涉。0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0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四是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四是监委的职责规定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一项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权限(第四章监察权限)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第二项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权限12345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监察法的亮点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对什么样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项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0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0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0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做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0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监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0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五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范围和管辖来看它的覆盖面应该说是全方位、无死角。这样,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用法治化手段来反腐败。EBACDF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机关对上述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第五章中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七章)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督四个方面接受人大监督01强化自我监督02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03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04接受人大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1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2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3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五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第六十七条)。4我们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第三部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如何理解?1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公职人员是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的人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范围的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即使他有公职也不是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哪些?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科室科长、副科长、部室部长、副部长、基层党支部负责人等;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人员、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人员、设备管理、人事调配、工资发放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编外人员、临时工、非党员“这些身份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吗?3聘用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编外人员”“临时工”可以成为监察对象。不管你是不是有正式编制,只要你行使了公权力,如果其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无论什么人,都应当受监督,“编外人员”“临时工”“非党员”这些身份都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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