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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五节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第5章保险合同(下)1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2.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3.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4.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区别联系;理解保险合同的履行;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5.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2第五章保险合同(下)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四部分构成。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3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4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periodofcoverage)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期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5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6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premiun)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在财产保险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在人身保险按合同约定金额定额给付。7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8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保险合同除了基本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根据特殊需要约定其他条款。为区别于基本条款,这类条款称为特约条款。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两种类型;狭义上仅指保证条款。(一)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9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附加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二)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10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被保险人的定义保险合同一般要对被保险人释义。保险单中可能有一个指名的被保险人的定义,指名的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单声明事项中载明的人。保险单中还可能有附加的被保险人。二、批单保险合同经常附有批单。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11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②地震。③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④核子辐射和污染。⑤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⑥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⑧恐怖袭击。12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四、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13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五、免赔条款免赔额(deductible)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总是一种全部损失,在人寿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尽可能减少最终的责任赔偿,从一开始就介入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因此,责任保险也不普遍使用免赔额条款。14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免赔额的作用1.消除小额索赔。2.减少保险费。3.促进防损工作(二)免赔额的种类1.绝对免赔额(straight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15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2.总计的免赔额(aggregatedeductible)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3.相对免赔额(franchisedeductible)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一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16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4.消失的免赔额(disappearingdeductible)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例如,假定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10%的比例赔偿,当损失达到5500元时,免赔额全部消失。免赔额的消失过程如下:损失金额赔付金额免赔额5000500250022003005505500017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六、共同保险条款共同保险条款规定,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遵守共同保险的这项规定,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惩罚。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共同保险公式如下:共同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费率上的公正。实际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规定保险金额18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七、他保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单中,重要的他保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按照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2.按照相同分额分摊赔偿责任3.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此外,其他诸如保证条款、抵押条款等亦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9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20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选择权(一)红利支付方式选择权人寿保险单可分为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单。分红保单是向保单所有人支付红利的保单。分红保单一般有红利任选条款。红利在很大程度上表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21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红利一般有以下几种支付方式:(1)现金。(2)减少保费。(3)留存。(4)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5)购买定期寿险。(6)把保单转化为保费缴清保单或两全保险。22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不丧失现金价值的选择权1.保单现金价值的含义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又称为“解约退保金”。一般而言,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而消费型险种,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并没有现金价值。23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2.不丧失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在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因此它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有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申请退保。(2)购买减额保费缴清保单。(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24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保险金给付方式选择权寿险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五种:(1)一次支付现金方式。(2)利息收入方式。(3)定期收入方式。(4)定额收入方式。(5)终身年金方式。25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其他重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26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具体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造成多付保险费(亦称溢缴保险费),另一种是造成少付保险费。27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投保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应该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大于申报年龄,就会少缴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小于申报年龄,就会多缴保险费。投保生存保险、年金保险的情况则相反。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处理方法有两种,即调整保险金和保险费。调整保险金的公式为:实缴保险费实际保险金额约定的保险金额应缴保险费28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都有犹豫期条款。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9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30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五)复效条款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后,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复效办法称为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在保单中止一定时间内(一般是2年)拥有申请复效权。31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六)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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