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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二、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三、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五、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32华沙-牛津规则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买卖的货物必须跨国境下列合同哪些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美国戴尔中国公司与中国国内的一家公司签订的计算机买卖合同;2、中国海尔集团公司与设在美国的海尔纽约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3、日本松下电器公司与设在中国的松下电器公司之间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32华沙-牛津规则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买卖的货物必须跨国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产生背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3、公约分为四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我国1986年12月加入该公约2,我国的两项保留对合同形式的保留对适用范围的保留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承认中国商事主提与缔约国商事主体所签订的合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下列货物的买卖1,仅供家庭和私人使用的货物2,以拍卖方式的买卖3,根据执行令进行的买卖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如果合同中约定不选择公约做准据法的,也不适用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下列货物的买卖7,不动产8,服务贸易9,技术贸易如果合同中约定不选择公约做准据法的,也不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第一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第二类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二类十一种案例一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1、购买波音747共8架2、中方先预付50%,货到后再付50%3、中方未按期付款问题:该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合同?买方的义务主要内容卖方的义务违约救济货物权与风险的转移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提取货物支付货款卖方的义务——交货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移交5,权利担保4,品质担保1,合同约定2,合同准据法卖方的基本义务1、交货地点A、有约定从约定B、货交第一承运人C、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或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直到这些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则该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D、卖方营业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我国合同的补充小例•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一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往悉尼。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卖方的基本义务2、交货时间A、有约定从约定B、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随时交付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我国合同的补充小例•甲、乙双方以FOB条款订立10000吨铁矿砂合同,交货期为2010年8月。卖方所派船只于8月3日到达起运港,但卖方尚未将货物备齐。卖方备齐货物开始装船日期为8月21日。船公司向卖方索要滞期费。•请问:买方能否就滞期费向卖方追偿?卖方的基本义务3、交付单据(1)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产地证明等。(2)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3)《公约》第3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来移交。《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则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装运单据,他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到期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卖方在行使单据修改权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否则,如果卖方第一次提供的货物单据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遭受损害时,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卖方在行使货物单据修改权时给买方造成损害,买方同样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小例•我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某矿产公司(卖方)签订购买某类矿产的合同。到了合同履行期3月份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发货的原因是中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度待遇的表格。中方称合同规定这些文件由买方提供属于打字错误。中方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中方赔偿违约责任。•请问:我国某贸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卖方的基本义务4、品质担保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特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范围(1)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2)当事人无约定依以下四种情况:A、符合通常目的B、符合特定目的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C、符合样品D、包装小例•甲公司向专营电脑的乙公司订购一批原装电脑,甲公司曾在给乙公司的要约电报中称该批电脑将用于进行模具设计,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电脑中称该批电脑系统无法完成这批模具设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的基本义务(二)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A、卖方应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B、卖方对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如果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卖方应负责。卖方的基本义务(三)卖方有权在交货期限届满前对货物进行补救(四)卖方交货时的免责范围小例•卖方将奎宁出售给买方,卖方知道买方意图将这些货物在阿根廷出售。在奎宁中含有一定量的水杨酸,但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然而出售含有水杨酸的奎宁在阿根廷是违法的。当奎宁运到阿根廷后,被阿根廷有关部门扣下。•请问:卖方是否违约?卖方的基本义务5、权利担保(1)也称所有权担保。指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没有设置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利,同时也没有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买方能够获得完整无瑕疵的权利。(2)卖方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的基本义务②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能预料到合同标的物的销售或使用地点时,才向买方负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③在其它情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其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责任。卖方的基本义务两种情况除外:①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②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而发生,则应由买方自己负责,卖方可以免除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实例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5年签订进口商标为“X”牌运动装得合同。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就将该批货物转售给国内C公司。货物发到C公司不久,A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国内D公司已经于2004年在中国注册“X”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牌运动装,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C公司是否侵权?此案涉及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而由此产生的侵权问题由卖方承担。但是,如果C公司在购买X”牌运动装时知道或应该公司知道D公司已经注册商标,则卖方可以免责。买方的义务——付款+收货1,付款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5,收取货物4,合同未规定价款时的付款义务1,合同约定2,合同准据法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无理拒收保全买方的基本义务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公约》第53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买方的基本义务买方必须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第54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则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付款准备:实践中,根据不同付款方式的特点,买方可能需要如下准备活动:①申请信用证或付款担保;②在外汇管制国家获得用汇许可及将该笔外汇汇出的许可。买方的基本义务在价格待定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公约》第55条: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公约》第56条:在按重量计价的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未具体规定买方是按净重还是按毛重支付货价时,买方应该按货物净重支付货款。买方的基本义务买家付款的地点(依次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卖方营业地,卖方营业地多个,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付款;交货付款或交单付款的,在交货地点或交单地付款买方的基本义务买家付款的时间(依次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在交货或交单时付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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