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本条例旨在限制某些与医药事宜有关的广告。[1953年4月1
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1章:231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限制某些与医药事宜有关的广告。[1953年4月1日](本为1953年第4号)条:1简称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条:2释义L.N.16of200620/01/2006(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8年第65号第9条修订)“广告”(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公告、海报、通告、标签、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头方式或藉产生或传送光或声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药物”(medicine)包括任何种类的药剂或其他治疗性或预防性物质,不论是专卖药物、专利药物中药材、中成药或看来是天然药品的物质。(由1999年第47号第167条修订;由2005年第16号第11条修订)(2)就本条例而言─(a)出售或供应、或要约出售或要约供应、或为出售或供应而展示任何─(i)药物;(ii)外科用具;或(iii)疗法,而该等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是载于附有标签的容器或包裹内的,即构成广告的发布;(b)在载有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容器或包裹内提供有关该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资料,或提供有关任何其他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数据,并不构成广告的发布。(由1988年第65号第9条增补)条:3禁止有关某些疾病的广告;例外情况30/06/1997(1)任何人不得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为以下目的而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广告─(a)治疗患上附表1第1栏内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的人,或预防人类染上附表1第1栏内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但如作该附表第2栏内所指明的用途(如有的话),则属例外;或(b)为附表2内所指明的任何目的治疗人类。(由1988年第65号第2条代替)(2)第(1)款不适用于卫生署署长所发布或经卫生署署长授权而发布的广告,亦不适用于由英军军官妥为授权只在英军成员当中传播的广告。(由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3)就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而言,如在该广告内显示该广告所指名的人─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2(a)为药物或外科用具的制造商或供货商;或(b)能够提供任何疗法,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该人即推定为安排发布该广告者。(由1988年第65号第2条增补)(4)如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载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注明联络任何人的其他方式,而该人─(a)制造或供应药物或外科用具;或(b)提供任何疗法,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该人即推定为安排发布该广告者。(由1988年第65号第2条增补)(5)-(6)(已失时效而略去)条:3A(已失时效而略去)30/06/1997(已失时效而略去)条:4禁止有关堕胎的广告30/06/1997(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书写、印刷、发布或安排书写、印刷或发布具以下内容的广告─(a)要约促致妇女进行流产;(b)劝诱促致妇女进行流产;(c)吸引或诱使促致妇女进行流产;或(d)提述任何物品而措词刻意导致他人使用该物品作促致妇女进行流产之用。(2)第(1)款不适用于卫生署署长所发布或经卫生署署长书面授权而发布的广告。(由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3)就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而言,如在该广告内显示所指名的人─(a)为药物或外科用具的制造商或供货商;或(b)能够提供任何疗法,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该人即推定为安排发布该广告者。(由1988年第65号第4条增补)(4)如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载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注明联络任何人的其他方式,而该人─(a)制造或供应药物或外科用具;或(b)提供任何疗法,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该人即推定为安排发布该广告者。(由1988年第65号第4条增补)(由1980年第70号第2条代替)条:5某些免责辩护;有关中医的条文L.N.6of200201/03/2002(1)在任何因违反第3或4条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证明该法律程序所关乎的广告只载于属技术性质的刊物,而该刊物为主要拟在以下其中一个或几个类别的人士当中流通者,即为免责辩护─(a)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注册的医生,或根据该条例第29条被当作为医生的人士;(b)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注册的药剂师;(由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c)医院、护养院、痲疯病院或精神病院的专业人员;(d)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注册或表列的中医。(由1999年第47号第168条代替)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3(2)《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31条条文,不得视为准许任何中医或其他人参与违反本条例条文的广告,但如只限于第(1)款所订定的免责辩护范围内,则属例外。条:6罚则30/06/1997任何人违反第3或4条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首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而在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则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1年。(由1988年第65号第5及10条修订)条:7修订附表的权力30/06/1997卫生署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由1988年第65号第6条增补。由1997年第80号第16条修订)附表:1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广告所涉及的疾病及病理情况L.N.16of200620/01/2006[第3条]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广告所涉及的疾病及病理情况(由2005年第16号第11条修订)第1栏疾病或病理情况第2栏准予作广告宣传的目的1.任何良性或恶性瘤。没有。2.任何病毒、细菌、真菌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包括结核病、痢疾、肝炎及痲疯。以药物施于身体外部,以治疗或预防轻微的皮肤感染,包括使用制剂治疗以减轻儿童感染引致的痕痒及红疹。减轻口疮性溃疡症状。减轻以下症状:伤风、咳嗽、一般称为流行性感冒的情况及类似的上呼吸道感染。治疗口腔前庭及咽部的轻微急性发炎情况。预防伤风。3.任何寄生疾病。治疗疥疮或蛲虫、虱或蝇虫侵染。4.任何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庖疹、生殖器肉赘、尿道炎、阴道炎、尿道或阴道溢液、后天免疫力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任何其他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没有。5.任何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减轻花粉病、鼻炎或黏膜炎症状。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4及肺炎。减轻塞窦。6.任何心脏或心血管系统疾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动脉硬化、冠状动脉病、心律失常、高血压、脑血管病、先天性心脏病、血栓形成、末梢动脉病、水肿、视网膜血管变化及末梢静脉病。没有。7.任何胃肠病,包括胆石、肝硬化、胃肠出血、腹泻、疝、肛门瘘及痔。减轻一般称为不消化、胃灼热、胃酸过多、消化不良、口臭或肠胃气胀的症状。减轻肠绞痛、胃痛或恶心症状。减轻偶发性或非持续的腹泻或便秘。预防旅行病或有关症状。以局部有效制剂或软化粪便剂及润滑剂治疗痔以减轻症状。8.任何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羊痫、精神紊乱、智力迟缓及瘫痪。减轻头痛症状。9.任何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石、肾炎、膀胱炎、任何前列腺病及包茎炎。没有。10.任何血液或淋巴系统疾病,包括贫血、颈腺、出血病症、白血病及其他淋巴增生疾病。给予矿物质及维他命作为预防,以避免饮食不足或有增加饮食需要的人士陷入缺乏状态。11.任何肌与骨骼系统疾病,包括风湿病、关节炎及坐骨神经痛。使用外用制剂以减轻肌肉疼痛、僵硬及痉挛症状。12.任何内分泌疾病,包括糖尿病、甲状腺毒症、甲状腺肿以及与该系统任何部分活动过少或过多有关的任何其他器官性或机能性的情况。没有。13.任何影响视力、听觉或平衡的器官性的情况。局部使用眼部制剂以减轻症状。局部使用耳垢溶剂以减轻症状。14.任何皮肤、头发或头皮疾病。以外用剂预防或治疗头皮屑。预防丘疹。以口服抗组胺剂减轻湿疹及敏感症状。治疗(施于身体表面)丘疹、湿疹、皮肤敏感、脚癣及指甲真菌感染。以保护性外用剂预防和治疗接触性皮炎及晒伤。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5使用鸡眼膏或溶剂以治疗硬皮及鸡眼。减轻或预防一般轻微皮肤方面的情况,包括干燥及皲裂皮肤、唇疱疹、痕痒、昆虫咬伤、汗疹及尿布疹。(附表1由1988年第65号第8条增补。由2005年第16号第9及11条修订)附表:2禁止为以下目的而为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作广告宣传L.N.16of200620/01/2006[第3条]1.通经、舒缓经闭、迟经或任何其他妇产科疾病。(由2005年第16号第11条修订)2.增强性能力、性欲或生殖能力,或恢复失去的青春。3.矫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术。(附表2由1988年第65号第8条增补)附表:3(废除)30/06/1997(由1988年第65号第11条废除)
本文标题:本条例旨在限制某些与医药事宜有关的广告。[1953年4月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523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