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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4出纳工商知识•项目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知识•项目2私营企业与合伙企业设立•项目3企业年检知识进入进入进入•学习内容•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知识;•2.私营企业与合伙企业设立;•3.企业年检知识。项目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知识•4.1.1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4.1.1.1公司申请登记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3)分公司设立登记。•2•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公司的清算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4.1.1.2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驳回申请,核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的工作过程。•公司登记核准程序有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公司登记核准程序的主要内容是法定的,不可随意更改。公司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规定内部工作程序。内部工作程序应体现提高工作效率、责权明确的原则,并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1.公司核准登记法定程序•2.公司核准登记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规程。一般应包含三个步骤。•(1)受理、审查•(2)核准•(3)发照•4.1.2公司登记收费标准•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1)设立登记费收费标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2)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3)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公司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4.1.3公司注册流程及变更•1.需准备的资料•(1)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原件;•(2)场地使用证明,如房屋使用证明或者房产证;•(3)股东投资金额及所占比例;•(4)法人及股东的签字样板;•(5)公司商号及公司全称(商号起三个字至少起三个)。•2.完成后的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4)验资报告;•(5)公章、财务章、私章;•(6)刻章卡。•(7)公司章程;•(8)相关单据。•3.流程字号查询、名称核准、验资、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事宜、刻章及公安局备案、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到国地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相关事宜、到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4.办理时间约15~20个工作日。•4.1.4公司的含义及类型•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住的企业。•4.1.5.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在2个以上50个以下,作为私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超过30人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1.5.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阶段•(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设立登记。•4.1.5.3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2)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4.1.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4.1.6.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1.6.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特定物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4.1.6.3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4.1.6.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4.1.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3)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事项•(5)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6)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4.1.8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4.1.8.1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4.1.8.2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1.开业登记程序•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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