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企业法》第八讲股权、股份与公司债权
•第八讲股权·股份·公司债券•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念•股权是股东基于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而享有的权利。•特征:•1、股权是一种独立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权利;•2、股权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复合性;•3、股权具有无体性和拟制性。•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2.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权强制执行转让(73条)•1.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2.其他股东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的过户手续•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2、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4、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修改不需股东会表决。•(四)股权回购(75条)•1.法定事由•(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章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股权回购(75条)•2.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合理价格确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股权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股份公司的股份•(一)股份与股票•1.概念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2.股份的特征•(1)平等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126条,第1款)。•(2)金额性•(3)可转让性•(4)证券性•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二、股份公司的股份•3.股票的概念特征•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126条,第2款。)•(1)有价证券•(2)非设权证券•(3)要式证券•《公司法》第129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二、股份公司的股份•4.股份与股票的关系•(1)内容与形式•(2)股份决定股票•《公司法》第13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二)股份与股票的分类•1.普通股与特别股•按照股权内容分类示意图股份普通股特别股优先股后配股参加优先股剩余财产优先股表决权优先股累积优先股盈余优先股一般优先股•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法》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意义:•(1)发行对象不同•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130条第2款)。(2)转让方式不同•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意义:•(1)便于向原股东发行新股•(2)便于公司减资•4.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5.A股与B股•A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或交易的股票。•B股是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进行认购或交易。•(三)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概念与特征•(1)发行主体为股份公司;•(2)发行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3)股份的发行是一种契约行为•2.发行原则(《公司法》127条)•(1)公平、公正的原则(2)同股同权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三)股份的发行•3.发行分类(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2)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3)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三)股份的发行•4.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股份的发行•5.发行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34条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三)股份的发行•5.发行程序•(2)证监会核准•(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4)确定作价方案•(5)订立代收股款和承销协议(6)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四)股份的转让•1.股份转让的概念与原则•(1)依法转让原则(《公司法》第138条)•法定条件;法定场所与方式(《公司法》第139条)•(2)自由转让原则•2.转让方式•(1)记名股份转让方式(《公司法》第140条)•背书→交付→过户•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股份的转让•(2)无记名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2条)•(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交易所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四)股份的转让•(3)对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持股及变动申报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转让比例及时间的限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章程可以对其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股份的转让•(4)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股份的转让•收购本公司股份程序与回购后的处置:•公司因减资、合并和奖励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资收购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合并、股东异议收购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奖励收购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四)股份的转让•(6)禁止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四)股份的转让•(7)收购完成后对收购者转让所收购股份的限制《证券法》第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概念与特征•1.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特征:•(1)要式证券•(2)非设权证券•(3)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分类•1.实物券式债券与非实物券式债券•《公司法》第156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二)公司债券的分类•2.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公司法》第158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二)公司债券的分类•2.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有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分类•4.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让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63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二)公司债券的分类•4.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让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1)发行主体:上市公司•(2)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须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4)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5)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二)公司债券的分类•5.参加公司债券与非参加公司债券•前者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后者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分类6.可赎回公司债券与非赎回公司债券•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发行者可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7.有息公司债券与无息公司债券•(三)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关系•相同之处:•(1)二者均为有价证券•(2)二者均为融资、投资工具•不同之处:•(1)性质不同•(2)本金是否具有回归性不同•(3)是否具有期限性不同•(4)出资认购方式不同•(5)股息与债息支付的前提不同•(6)债权优于股权•(四)公司债券的发行•1.概念与特征•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债券的行为。•特征:•债权契约的行为•要式行为•(四)公司债券的发行•2.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条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证券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四)公司债券的发行•3.公司债券发行程序•(1)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报批•《证券法》第17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本文标题:《企业法》第八讲股权、股份与公司债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540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