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1、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1986年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6章43条,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生效,共12章136条。破产法的体系,包括破产的概念和作用、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和解与重整、破产清算等。讲解内容:破产法概述、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与债权申报、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申请(私权利的行使)和法院对破产申请审查后作出的受理裁定(公权力的行使)。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法院根据什么条件判断是否受理呢?受理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一、破产的概念从传统意义上而言,破产仅指破产清算。从现代意义上而言,破产不仅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三大程序是分别独立的程序,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的申请。二、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企业法人具备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第2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135条)。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的民事合伙等只能比照新《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三、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根据申请目的不同,破产申请可以分为: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中,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被称为狭义的破产申请。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依据申请人的不同,破产申请的实质条件也不同。申请人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和有关机关。(1)债权人申请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其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法定文件。(第7条第2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司解2条)(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对自己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条件是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的判断: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司解3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司解4条)(3)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行政机关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134条),原因是金融机构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5)破产企业的职工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3、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申请书和有关证据(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级工商登记核准企业的破产申请案件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民诉39条的规定四、破产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1.审查和裁定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裁定不受理受理申请书填写管辖范围破产原因破产能力5日内送达自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15日内做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15日内提供财产状况等法院自受理之日25日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指定管理人、通知和公告(1)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2)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效力①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直到集体程序因破产原因被确定为不存在或者已消除而归于终结。②与破产程序不相冲突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则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原因:破产程序属于集体受偿程序,民事诉讼或仲裁属于个别执行程序。集体受偿优于个别受偿,集体受偿时不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2)对破产企业管理人员的效力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①“合作与协助义务”,即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②“信息提供义务”,即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列席债权人会议)③“附属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对债权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开始申报债权加入破产程序,凡申报债权的人均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个别清偿,也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当事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则为第三人。债务人对个别债务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无权占有)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5)对双务合同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6)对保全措施的效力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案例分析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试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1(2)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3(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小结破产申请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谢谢收看!下一讲: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
本文标题:11、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542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