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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中综合指数计算方法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⑵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它综合考虑了PM2.5、PM10、SO2、NO2、CO、O3等六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数值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其计算过程为:首先计算每一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然后将六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相加,即得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单项指数最大者为首要污染物。城市月评价的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方法如下:(a)计算各污染物的统计量浓度值统计各城市的PM2.5、PM10、SO2、NO2的月均浓度,并统计CO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数以及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b)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𝐼𝑖按(式1)计算:I=𝐶𝑖𝑆𝑖(式1)式中:𝐶𝑖——污染物i的浓度值,当i为PM2.5、PM10、SO2、NO2时,𝐶𝑖为月均值,当i为CO、O3时,𝐶𝑖为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值;𝑆𝑖——污染物i的年均值二级标准(对于CO,为日均值二级标准;对于O3,为8小时均值的二级标准)。(c)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𝐼𝑠𝑢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需涵盖全部六项污染物,计算方法如(式2)所示:𝐼𝑠𝑢𝑚=∑𝐼𝑖𝑖(式2)式中:𝐼𝑠𝑢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𝐼𝑖——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i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PM2.5、PM10、SO2、NO2、CO和O3。(d)确定首要污染物根据2014年7月29日环保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通知,排名依综合指数大小排名,公布排名同时,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大单项指数,首要污染物。附录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优良天数法(1)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六项污染物参与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判定城市每天环境空气质量类别。当某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100时,则该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类别判定为良,小于等于50时,判定为优,本排名只计达到良以上的天数,不细分优,是每月城市所有优、良天数之和。(2)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排名是指按照每月所有参与评价的城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3)当两个城市优良天数相同时,如果某市优的天数较多,或污染物浓度值较低(与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100接近相比)时,则其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法排名中排名会前移,出现两种排名方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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