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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一、师德基本范畴(师德文化、师德品质,知情意行、师德活动)师德与道德共同性(相对独立性阶级性历史继承性共含性)联系(重要组成部分特殊表现来源和基础,共性和个性)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情况,范围)师德基本特点(对教师职业的特为性体现教书育人要求的一致性内容的全面性功能的多样性)二、师德的职业约定【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物质文明发展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发展人的素质发展);教师劳动对师德的内在规定性(应有的知识和教育能力,应有的从教为善品质)】师德的价值蕴涵【伦理价值(教育为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努力增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重要的伦理调节和评价功能);教育价值(对教育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对教育对象的巨大教育功能、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和修养的引导功能);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有深远影响有效育化人文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资源对人的身心发展有影响是教师精神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调节教师职业行为和素养)】师德强化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事业心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三师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认识和处理好教书育人关系、全面树立育人意识、多方面努力更好实现教书育人);乐岗勤业(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业、勤于功业勤于工作);人格示范(教育者先受教育、实践中锻炼形成道德人格、要有良好的仪态】师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师德原则规范的个体性内化(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四教师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中的价值对待(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对待、自我和职业的价值对待、目的性存在和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对待);实践对待(对价值实现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予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注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创新发挥创造潜能、注重实践努力的自我强化);结果对待(结果性评价和水平性评价)】教师的幸福【应有的本质性把握(既包括享受和获得也包括创造和付出、既有个人目的的实现也有社会目的的实现、既有某一方面的满足也有多方面追求的实现);基本取向(物质取向,途径和手段正当合理合法诚实劳动获得、精神取向,避免吧精神和物质幸福割裂认识到精神幸福在层次上的不同在精神实现方式上要注意自我修养及与他人交往合作;事业取向,对教育过程的幸福感对结果的幸福感对规范的正确理解的幸福感);应有的实践努力(爱教乐教树立追求教育价值的伦理信念立言立德追求无限及超越并在其中体味生活的充实在创造中体验尊严与生命的活力建立真诚的情谊)】五、爱岗尽责的伦理性认识【蕴涵的伦理精神(蕴涵着敬业为善为善尽责的指向和精神);道德境界(厌教功利性热爱乐教);苦乐观的道德判断(苦中作乐)】教育性需求【是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的基础;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来源;在岗位上有所作为(才能在自己职业职责履行中有内在自觉、才能促进自我不断完善、帮助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实践体验(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认真工作不敷衍塞责勤奋钻研科学施教淡泊名利育人为乐)六、严谨治学的精神体现(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是爱岗敬业精神的体现)教育意义(是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所必需)实践体现【好学不倦精通业务(有志于学、勤奋努力、勤学好问);把握规律科学施教(对象心里发展规律、教育自身运行规律、人的知识品德发展规律、教学规律、管理规律);严于律己精益求精;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具备改革发展的意识解放思想、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积极探索更有效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和形式、提高自身科研能力)】七、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良表现(冷漠化非人道化物质化和庸俗化);原因(传统师生观影响强调教师权威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高压学生厌学师生互不理解、教师缺乏良好个人素养和教育经验方法适当、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冲击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师生关系的体现(民主平等、爱生尊师、心理相容、教学相长)】教师与同事的关系【职业约定(团结协作);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过程的协作性与施教方式的个体性关系、合作与竞争关系的调节);实践体现(关心教师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尊重同志相互学习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克服文人相轻的毛病相互学习配合,谦虚正直维护其他教师威信)】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基本认知(社会地位平等性联系交往互尊性教育过程配合性);矛盾分析(对学生了解和要求上的差异性对学生情感不一样教育修养水平的差异性教育过程的复杂性及学生成长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道德性调节(主动与家长联系谋求一致的教育立场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支持和配合尊重家长人格不训斥不指责教育学生尊敬父母有效指导家庭教育)】八依法执教的道义性存在(人道-正义性、公平-合理性、公正-平等性)教育对依法执教的内在需求(强化教育社会功能所必需、普及义务教育所必需、教育规范化化有序化所必需、保证教育人道化所必需)依法执教的实践把握(正确认识和理解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规律的关系、树立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中自觉坚持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九廉洁从教的秉持之理【廉洁与立教(廉洁公正是社会择师的首要人格条件、廉洁公正是为师立教的根本只有廉洁,教师人格才有可信性、教师才有道德的感召力、才能保持教育公正性);廉洁与树人(廉洁是树人的根本人格条件、有利于学生良好情操的培养、学生道德是非观念的形成);廉洁从教的社会意义(对社会风尚的文明昌化有重要意义)】为师不廉【原因(客观因素上一是外在规范失衡乏力二是收入分配的不公三是社会不正之风的浸染、主观因素上一是人生价值观错位二是心理防卫失当三是道德品质的败坏);矫正(人与社会问题、奉献与索取问题、义和利问题、幸福观问题)】廉洁从教基本要求【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不断提高增强磨练养成知情意行);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明确是非标准增强辨别能力、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恪守公正立场、自觉培养公正之品行);自觉接受外在监督增强廉洁从教意识】十教育爱的基本意蕴(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敬业精神和富有人道性的教育艺术。不仅指对学生的关心爱护还包括教师用爱的情感和言行来感化陶冶启迪引导教育学生,以及各种具有教育爱的方式)教育过程人道化的基本要求(尊重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给与帮助和指导;热爱学生,寄予良好期待,全身心投入关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保持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教育爱的育人价值(感化、陶冶、和谐、激励)罗森塔尔效应说明了教师对学生的良好期待对学生发展具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教育爱实践应有的把握(坚持教育爱的人道性,广泛尊重,人格地位平等;引导性,对学生的爱和教育目的结合起来,善于使爱的情感和行为具有激励性;广泛性,对象广泛,全面关心;理智性和纯洁性,不要溺爱和苛刻,要正直公正坦荡无私真心实意;爱与严的结合性,善于在尊重关爱学生的基础上提出严格要求,在严格要求的过程中体现出对学生的尊重关爱,对学生的爱和严要适度把握)教师对差生和后进生的经验(教师要善于理解或尽可能理解学生;要进行心理互换,吧自己摆在学生的位置体验其心理;理解学生的缺点是在成长过程中不成熟阶段所难以避免的,要通过正确的帮助引导和他们的努力可以克服和改正)十一师表风范行为要求的根本所在(为人师表)人格品性的根本所在(真善美)师表风范的基本原则(表率性、律己性、内外统一性、真实性和自然性、平凡和高尚的统一性)教师应有的师表风范(内在思想道德情操的高尚性、外在言行举止的文明性、职业个性品质的健康性、职业工作的纯属性和进取性)十二个性的特征(多样性、层次性、稳定性、可塑性)教师职业个性的职业约定(具有鲜明的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具有直接的道德教育意义)教师职业个性品质应有的体现(热情大方、活泼幽默、和蔼真诚、豁达坚毅、开朗的性格、平静的心境、健康的情绪)教师风度仪表应有的表现(举止文明、教态自如、语言准确、衣着整洁、有人格魅力)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主体、范围、依据)基本要求(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必要性(发扬民主加强领导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培养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一致、教育法制统一)存在主要问题【立法中(纵向层次问题,下位法律滞后,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横向层次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执法中(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严肃性不够、救济制度不完善、司法制度不健全)】推进措施(提高意识,转变观念、有法可依、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法律与政策【区别(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作用不同)联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有共同的本质。要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依法办事)二教育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强制性多变性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教育法律规范特征(规范性概括性)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主要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要素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教育法了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和体现出来,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不动产、动产)2.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
本文标题: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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