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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名词解释2015.10.16分类:国关外交外交学名词解释1.外交团:(00,02,06)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派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2.外交庇护:(00)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利用使馆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在于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职务,使馆馆舍不得用于同“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因此,给予“外交庇护”是同使馆职务不相符的。所以,尽管国际法认可政治庇护,但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在国际上,只有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长期形成的惯例及签订的地区性公约,相互承认使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政治犯避难,这是一种地区性的例外。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00)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按公约规定,公约于8月1日,即存交加入书30天后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4.外交豁免:(0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5.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6.多边外交:(00,06,10)多边外交是同双边外交相对而言。指有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磋商,协调及举行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以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此外交形式在二战前就曾出现,最初是高度政治性的,往往是战争结束后交战各方举行和会,依新的实力对比重建国际秩序时采用。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815年维也纳会议。当代意义上的多边外交是二战之后发展起来的。它已演化为一种普遍性,经常性和日益制度化的外交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组织及其常设机构,由国家派出常驻代表,乃至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通过定期国际会议或多边谈判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另外还可以通过多边外交方式,利用多边场合或集体的第三方的力量,在不同层次上处理某一特定的紧张局势,促进和完成双边的对话。7.位次:(00,10)位次的含义是“在先权的次序”。所谓位次的实质就是在先权,即谁先谁后的问题。外交实践中又称“礼宾次序”。一般,国家位次在两种情况下发生。1.各国派出的外交代表在不同场合下的席次先后。如联大开会时根据各国英文名拼法顺序同抽签轮流相结合来安排各国代表位次。各国常驻同一国使节的位次,首先看等级,等级高者在前。同等级中以就任先后次序来定位次。2.缔结国际条约时各方在文件中的次序先后。双边文件中,用本国文字写成的文本排在前面或左方,文件中提到的对方国名或元首或全权代表的姓名时,本国国名和元首姓名在前,签字时本国代表签在上方或左方。多边文件中的位次,一般只表现在并列缔约各方国名时的次序及签字的次序,现在一般采用按国名英文字母的顺序。当代外交实践中,位次都以主权平等原则来确定和安排。8.外交报复:(01,07)自古以来,报复在国家关系中屡见不鲜。当前,国家间的报复行动更是经常发生。报复实际上国家关系中对等原则的延长,即在国家关系中既可互惠也可报复。它是受害国用来维护本国正当权益和尊严的一种手段和武器。报复必须是正当的,其标志是:1.受害国受到不应有的伤害。2.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或谋求伤害补救而采取的。3.报复是有节制的,即同原伤害行为的程度大致相等。报复行为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外交报复。它专指原伤害行为是外交性质,受害国采取的报复手段也是外交性质。如,甲国驱逐乙国外交官,乙国同样也可以驱逐甲国外交官为报复,这就是外交报复。9.外交调研:(01,06)外交调研的最高目的是为一国最高决策机构尽可能的提供情况,信息,观点和建议。各国的外交部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国内外机构进行调研,提供信息和观点并提出建议。驻在第一线的外交代表机关如大使馆作为一国的“驻外观察站”,向本国及时通报驻在国的情况,对其进行事前预告,事中继续报告,事后分析判断。并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提供给本国。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调研可“以一切合法手段”进行,但现实中这句话有两层含义,1.只要是合法的,一切手段都可以采取。2.不允许采取非法手段。合法活动包括占有合法材料,进行合法活动等。外交调研首先需要较强的语言能力,掌握驻在国语言和通用语言并善于积累材料。外交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结交朋友的能力和渊博的知识,便于其展开多项活动。外交调研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写调研报告,要求报告人具有相当的思索能力和文字修养。10.联合国常驻代表团:(01,06)联合国会员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立有常驻代表机构,它的职能和驻在接受国首都的大使馆一样,驻在联合国所在地,代表本国同联合国组织保持经常的外交联系和交涉。常驻代表团以大使级外交代表为常驻代表,还可以有副代表,公使,参赞,1,2,3等秘书等外交官员。代表团根据本国政府的训令进行工作,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的工作,在本质上反映了本国外交政策。因为联合国是当今世界多边外交舞台活动的中心,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要处理的问题多种多样。处理问题的同时,各国代表团需要及时的向国内请示和报告。各国代表团之间,尤其是友好国家常驻代表团之间经常保持外交接触。11.外交承认:(07)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有两种含义:1.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一般指新建立的国家,有时也包括更改政体或国名的国家)2.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般是指政权更迭后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两国互不承认,或只有单方面承认,是无从建立外交关系的。所以互相承认是两个主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互相外交承认的国家也可以由于不同原因暂不建立外交关系,虽然这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立外交关系。相反,两国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时并不一定指明互相承认,因为协议建交就意味着互相承认。12.主权平等原则:(03,05,07)主权是一国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外交是主权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行为,主权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主权平等原则是主权原则的自然延长。《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平等原则做了较完整的说明,主要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各国拥有对内的主权权力;国家的人格和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均应受到尊重;国家必须在国际法方面忠实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一国有权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也必须尊重别国主权,不应将自己的主权意志强加于另一国。13.大使:(07)一国派往他国和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之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级外交官更高的礼遇,可以请求驻在国元首的接见.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大使的主要职责是: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同时,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将军大使:(08)14.外交保护:(07)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实践中,各国都是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各种保护。15.和平法令:(06)苏维埃俄国政府公布的第一个重要对外政策法令,由В.И.列宁亲自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法令揭露和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交战双方的掠夺目的以及战争的帝国主义性质和战争的罪责。向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建议“立即缔结停战协定”、“立即就公正的民主的和约开始谈判”,立即实现“不割地(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不赔款的和平”。反对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明确指出:“如果违反这个民族的愿望”,强制其留在别国版图之内,就是兼并,即侵占和暴力行为。苏维埃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并立刻着手公布俄国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2月至10月25日(俄历)所缔结和批准的全部秘密条约,“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不以最后通牒形式向各交战国政府提出和平条件。还向各交战国人民建议,特别向英、法、德3国工人阶级呼吁,“帮助我们把和平事业以及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有成效地进行到底”。《和平法令》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公布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反对并退出正在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号召各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支持被压迫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掀开了国际关系史上的新篇章。16.临时代办:(02,06)在外交代表如大使或公使,即--使馆馆长缺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代理其职务的外交人员,称临时代办。临时代办由使馆外交人员中等级最高者担任,他以临时代办的名义行使使馆首长的职权。两国建交后,首要外交代表就任前,被派往接受国办理建馆事宜的首席外交人员,也称临时代办。临时代办不是依据国书就任的,因而不是正规的外交使节。有时一国为了对驻在国政府表示不满或其他原因,就较长时期的保持临时代办,而召回其大使,或迟迟不任命新大使。临时代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17.外交磋商:(06)外交磋商主要是指两国间就两国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或相互关心的问题或国际事务进行商讨或谈判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出现在两国元首之间,也可以出现在两国首脑之间或外交代表机关领导人即外交部长之间或各级外交官员之间。外交磋商有助于双方就某一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立场,表达自己的主张见解,消除分歧和误解,进而为达成一定协议或谅解创造条件。18.公使:(02,05)近现代外交官官名。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公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在所驻国家代表本国及本国元首,为最高级外交代表,与大使无别,仅地位低一级。此亦国际公认的准则。都称公使,当今国际间互派使者,一般都是大使,使馆中虽有公使一级的官员,因有大使在上,已非最高外交代表。但是公使作为一个高级外交职衔并未消失,现在各国向以大使为馆长的使馆派遣公使衔外交官越来越多。19.外交职员:(0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解释,外交职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职员。使馆内包括馆长在内的所有具有外交职衔的各级外交官都可称作外交职员。除了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秘书(一,二,三等),随员称为外交职员之外,还应包括各类专业外交职员,如武官,经济参赞,文化参赞等。20.正式照会:(02)这是外交文书中的一种,并且是最正式和最严肃的形式,格式也最为严格。它使用第一人称,用于国家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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