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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山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10日2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31.2编制依据31.3事故分级31.4适用范围51.5工作原则52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52.1组织体系52.2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73预防与预警93.1预防预报93.2预警级别与发布103.3预警行动114应急处置114.1信息报告与通报114.2先期处理124.3分级响应134.4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144.5人员防护154.6应急结束155后期处置1535.1善后处置165.2调查评估165.3信息发布166应急保障166.1通信保障166.2应急队伍保障166.3交通运输保障176.4医疗卫生保障176.5治安保障176.6物资保障176.7经费保障187监督管理187.1公众宣传教育187.2培训187.3演练187.4奖惩198附则198.1名词术语解释198.2预案管理23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故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度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6(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②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外区、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2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2.1组织体系2.1.1领导机构《上海市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72.1.2应急联动机构由区府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这些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1.3工作机构2.1.3.1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较大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较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8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核与辐射事故,接受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处置。2.1.3.3现场指挥部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请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2.1.4专家机构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核物理、核工程、辐射防护、放射化学、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协助制定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协助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2.2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当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区应急办备案。2.2.1区环保局9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2.2.2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必要时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2.2.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急救和运转,并根据需要,提供现场防护指导。2.2.4区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第Ⅰ级至第Ⅲ级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2.2.5区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2.2.6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2.2.7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2.2.8区财政局负责保证辐射事故处置经费保障。2.2.9驻当地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协助维持社会治安。102.2.10事发地街镇园区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2.2.11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施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2.2.12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3、预警与预防3.1预防预报3.1.1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使用、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3.1.2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3.1.3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防护装备,保证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的完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113.1.4环保应当加强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申报登记、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等审批工作,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的辐射监管工作纳入“宝山区辐射安全管控预警和应急系统”工作平台,实时跟踪放射源的走向。3.1.5建立多点环境γ辐射连续测量系统和放射性气溶胶自动采样系统,形成全天候、全覆盖的电离辐射监测网。3.1.6建立并加强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2预警级别与发布3.1.1预警级别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1.2预警信息发布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区环保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等其他方式进行。123.1.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3.3预警行动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预警预警或劝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6)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4.1.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56692125”、“56692237”电话向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13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4.1.2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镇园区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发生重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4.1.3区环保局要与本区、毗邻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4.2.2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14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
本文标题:宝山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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