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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典案例解析★公司的法人性【英】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SalmonV.SalmonandCo.Lrd.1897)/公司的法人性★公司的人格否认【美】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人格否认【美】祖斯特诉奥利桑案(Zaistv.Olson/1967)/人格否认【美】卡特布朗彻(新加坡)有限责任公司诉大来信用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中】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北京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房地产开发华东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人格否认【中】出资瑕疵型的人格否认案【中】人格混同型的人格否认案【中】一人公司型的人格否认案【中】未尽清算义务型的人格否认案【中】滥用公司形式型的人格否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美】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保护小股东利益【美】安然公司事件★公司高管的薪酬【美】金伞条款:国际保险公司诉约翰斯案(Internationallns.Co.v.,Johns,874F.2d1447,1lthCir.1989)【美】董事报酬案:亚当姆斯诉斯密斯案(Adamsv.Smith,153,So.221,Ala.1963)【美】董事报酬案:罗杰斯诉希尔案(Rogersv.Hill,289U.S.582,1933)★公司治理【英】阿西伯利铁路公司诉瑞切案/董事越权规则【美】弗兰西斯诉联合杰西银行案/董事注意义务【美】贝茨诉德莱塞尔案/董事勤勉义务【美】堪培尔诉洛伊公司案/董事会权利之争拉宾奥维茨诉凯塞尔·福拉兹尔公司案/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中】郑百文:利润的谎言【中】陆家豪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中】股东诉董事长违法担保给公司致使损案中国:独立董事被罚第一案——“花瓶董事”被罚有点儿冤★公司清算【中】公司清算的法律后果【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所属公司承担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SalmonV.SalmonandCo.Lrd.1897)。皮革商萨洛蒙(SALOMON)原是一个专门从事皮鞋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拥有一处鞋店。1892年他依照英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萨洛蒙有限公司。该公司有7名股东,即萨洛蒙、萨洛蒙的妻子以及他们的五个孩子。萨洛蒙是这家公司唯一的经营董事(managmgdirector)。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其中,萨洛蒙认购20001股,另外六人每人认购1股。这样才能符合法律关于发起人须7人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务,并以公司财产作担保;其余的8782英镑,以现金形式由公司支付给萨洛蒙。公司在以后的经营中又对外借了部分债务,但未设置抵押。1893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公司的全部资产只有6000多英镑,而欠萨洛蒙以外的债权人的债权达7000多英镑。萨洛蒙要求公司优先清偿其有担保的债权10000英镑。如此,则公司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代表的公司债权人遂起诉萨洛蒙,声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个人的化身和代理人,二者实乃同一人,萨洛蒙实际上未支付给公司任何股金,萨洛蒙所谓有担保的的债权是无效的,主张萨洛蒙个人应对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的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均支持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上述主张,认为萨洛蒙有限公司是萨洛蒙的代理人、化身和虚壳,公司的钱即萨洛的钱,萨洛蒙无理由自己还钱给自己,萨洛蒙应代该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萨洛蒙遂提出上诉。衡平法院驳回了原判决。衡平法院的法官认为:萨洛蒙组建公司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设立公司的手续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为法律仅要求有7个成员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至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等,法律不为作明文规定。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MACNAGHTEN勋爵说,“一旦公司章程被适当地签署和注册,……认股人就组成为一个法人(abodycorporate),用立法语言说,就‘立即具有法人的能力’。公司在其出生之日就进入成年期,没有未成年期一没有无行为能力期间。我无法理解制定法所赋予法人的能力,怎么会因为公司对一个人发行了一组资本,无论该人是否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就丧失了它的独立性(individuality)。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与章程上的认股人完全不同的人。尽管公司成立后,其业务与以前毫无二致,同样的人是经理人,同样的手收受利润,公司在法律上既非认股人的代理人,也不是他们的受托人(trustee),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外,认股人作为公司成员不承担任何其他形式的责任。我认为立法的明显意图就在于此。”Halsbury勋爵坦言:“该公司要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要么不是。如果它是,经营业务就属于公司而不属于萨洛蒙;如果它不是,那就没有何人、何事可作为代理。在同一时刻不可能说该公司既存在又不存在”。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的持有者,但公司的债权人并非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多英镑,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该案在英国公司法上就把这一判例称为“SALOMON原则”,或叫“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当然,从另一个方面,也有人将该案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L.S.SEALY,CASESANDMATERIALSINCOMPANYLAW,BUTTERWORTHS,1985,PP.26—33.)。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eethecorporateveil)。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公司最重要的特点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V.SalmonandCo.Lrd.1897)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即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入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法律总是在平衡两难。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该规则虽然极负盛名,但在实践中法院却很少使用。事实上,纽约州最高法院虽然在卡尔顿案中确定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但仍判该规则并不适用于本案。法院在使用该规则时慎之又慎,其原因是判该规则适用就直接否定了公司存在的必要。卡尔顿案实际上是涉及公司的侵权索赔案。卡尔顿组建了许多家出租汽车公司,每家公司的资产有限。其中一家公司的出租车在车祸中伤了原告,而这家汽车公司所上的保险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随即在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的股东卡尔顿以及他拥有的其他出租车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在卡尔顿案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前提:(1)资本金不足,与其所从事的业务不成比例;(2)公司股东直接参加了公司的管理;(3)股东将其个人的资金与公司的资金混为一体。第一,资本金不足本身在法律上并非致命弱点,在美国成立公司时并无这方面的限制。同时,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在营业范围方面也无严格限制,从事贩鱼的公司也可以进口彩电(当然,金融方面的法律对从事该领域业务的公司自有专门规定)。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美国公司的资本金,有可能与其所从事的业务不符,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多。美国信息非常公开,很容易便可查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只要在交易时做一定的“勤勉尽职”调查,即可知道与该公司做生意有多大风险。卡尔顿案涉及的是侵权关系,该案的权利主张人并非公司的债权人,与卡尔顿或其公司也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严格说,出租车公司并不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因为公司已按《车辆交通法》投了最低保险。第二,股东参加公司管理本身似也并无大错。事实上,按照美国纽约州的公司法,小公司的股东可以身兼董事,管理公司。第三条倒是很致命,因为股东将其自己的资金与公司的资金混为一体难免有欺诈之嫌,至少是摊用公款。但法院认定卡尔顿案中的股东卡尔顿并无此行为。卡尔顿案中多数法官与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各执己见,在判决中陈述各自立场的篇幅各占一半。两方观点其实大同小异。两方都承认“揭去公司面纱”的规则,不同之处是多数法官认为交足法定最低保险金额后被告不再有责任,而少数派意见则认为交足法定保险金额也并不能完全解脱。【案例】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人格否认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福尔德法官: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在出租车行业似乎颇为常见,即车主将其出租车置于许多公司名下,每家公司仅有一两辆出租车。起诉书称,4年前原告在纽约市被一辆出租车撞成重伤。出租车属被告赛昂出租车公司,而当时开车的是被告马彻斯。据称,被告卡尔顿身为10家出租车公司的股东,赛昂出租公司为其中的一家公司。仅有两辆出租车注册在各家公司的名下,而每家公司对每辆出租车的投保仅为法定最低限额1万美元。原告称,这些公司表面上看去似乎互相独立,但其实在财务、供货、修理、雇员和车库等方面“均以一个实体、单位或企业运作”。这些公司均被原告作为被告。原告称,他有权要求这些公司的股东对其索求赔偿负个人责任,因为这种多元公司结构实际上是非法的,其目的是要“欺骗广大公众”,而广大公众有可能被出租车伤害。被告要求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根据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211(a)7条,“诉讼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此动议表示同意。上诉法院意见不一,但表决结果是认定起诉书已充分阐明了起诉理由。一审法院仍在审理此案。经上诉法院同意,原告就此特定问题向我们提出申诉。法律允许设立公司,以便公司的所有者逃避个人责任(见巴尔特尔诉住房所有者合作社案),但此特权并非没有限制。从广义上说,为了防止欺诈或出于公平原因,只要有必要,可以不考虑公司形式,用行话说,就是“揭去公司面纱”(见国际飞机交易公司诉制造商信托公司案)。在确定赔偿责任是否可涉及公司之外资产时,我们遵循卡尔多索法官在伯尔其诉第三马路雷公司案中所提到的“代理关系规则”。换言之,只要有人控制公司,背离公司业务,使公司为其个人所用,则他必须就公司行为负个人责任。其理论根据是“主仆责任规则”(respondeatsuperior),适用于所有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这种责任不仅适用于商业交易,而且适用于公司的疏忽行为……。【主仆责任,原文为拉丁字。该原则适用于“主—仆”关系。根据该原则,如果雇主(即“主人”)通过其雇员或代理人(即“仆人”)行事,而由于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该责任由
本文标题:中外公司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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