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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它指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特定权利、履行特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二、行政法主体的特点:目标的行政性;权利义务特定性;表现形式多样性。•三、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一)从性质上,分为行政实体法主体和行政程序法主体。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利害关联性,即是否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有利害关系。•(二)从内容上,分为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四、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组织与行政机构。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及其与行政法主体的关系行政组织法是调整行政法主体之间关系,特别是行政主体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主体从事各种行政相关活动的依据。•二、行政组织法的分类(一)广义上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二)狭义上分为中央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三、行政组织法(狭义)的内容(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如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主任、秘书长和审计长组成。职能机构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政府与之相对应。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1、职权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它是公权利与公义务的统一,包括原生性职权与派生性职权。原生性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七部分内容。派生性职权即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两部分内容。前者如优先通行权、行政决定效力优先权等,后者如获得报酬权和获得必要工作装备权等。2、职责指职务范围内的责任。职责不同于义务,而是不履行义务或不恰当行使权利承受的后果,如违约责任是不履行合约义务承担的后果。职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和职业道德责任。(四)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与撤销一是依据宪法,二是依据行政机关组织法。(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如首长负责制、民主集中制、工作责任制、公文流转制等第五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基本要素有三:国家性——由国家设置,是国家机关,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行政性——行使行政职权,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合宪性——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双重性质——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对的行政主体。•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行上下级层级节制(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通常是主动式、经常性开展工作;与社会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单一制结构下的中国模式•一、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p108--110)•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由三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成。设区的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宪法规定的政府,但行使相应一级政府的权限。•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相应的人大和政府是民族自治机关。在这些地方有其他民族的可以设置民族乡,民族乡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但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p111)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多元化相适应,国家行政向公行政过渡,行政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逐渐形成并活跃在社会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这成为社会自我管理能动性增强,多元化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其他行政主体包括两大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国外行政法成为公务法人。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含义•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非国家机关性与行政性;职能的行政性与特定性;非行政组织法权源性和法律法规专项授权性。•二、条件和范围•条件——相应组织与授权事项无利害关系;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和条件•范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三、法律地位•公法人(公务法人)与私法人双重身份;行使授权时是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独立行政并承担责任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含义——并非依据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而是依据其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必要性——如果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仍属于传统行政法上的狭义行政的话,其他公权力组织的行政已经扩展为现代行政法上的中义行政,即公行政。随着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多元社会的形成,在内外部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其他公权力组织取得了一定的行政权,成为行政主体。这是对传统行证主体理论的突破。•特点——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交织,内部管理是起点;受到国家审查;权源是约定(章程)而不是法定。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的含义和意义•二、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三、受委托组织的特点•非国家机关性;职权来源的受委托性而非法定或约定性;不具有独立公法人资格•四、成立条件•公共事务管理事业组织;具备履行职能所需能力和条件
本文标题: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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