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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社会保障学第十一章 军人保障
第十一章军人保障文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本章内容军人保障制度概述军人抚恤优待军人保险其他军人保障第一节军人保障制度概述一、特点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保障目标是稳定军心、稳定社会保障待遇优厚,具有激励性质保障内容全面军地结合、分工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发展传统军人保障框架(优抚安置制度)抚恤优待保障离、退休保障安置保障其他保障改革后现行军人保障制度框架军人抚恤优待军人保险军人安置保障军人福利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就业安置、养老安置等社会补贴、收养、职业福利等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军人保障制度中历史最长的项目2004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2011年7月29日修订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注:民兵、民工可参照执行。经费来源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给付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死亡抚恤1、分类: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根据分类区别抚恤待遇,烈士较高,因病死亡较低。抚恤待遇分为一次性和定期两种。2、一次性抚恤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注: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3、定期抚恤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二、残疾抚恤1、分类根据致残原因的不同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抚恤待遇不同。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2、残疾等级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到十级。因战残疾被认定为1~10级因公残疾被认定为1~10级因病残疾被认定为1~6级可享受残疾抚恤3、残疾抚恤待遇残疾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享受。退役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可采取两种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提供护理费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发放三、优待生活优待医疗优待交通及其他优待第三节军人保险军人保险是在军人保障制度改革中,为了与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人退伍后能够与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衔接而新建的社会保障项目。1998年8月《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实行,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建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保险对象:现役军人制度内容: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基金来源:国家拨款和军人个人缴费。一、军人伤亡保险保险对象: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基金来源:中央财政拨款、个人缴费(1%)、军队调剂安排和基金运营收益。保险待遇:烈士72个月工资死亡保险因公牺牲48个月工资因战致残48~12个月工资伤残保险因公致残36~6个月工资因病致残24~12个月工资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对象: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基金: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费(本人工资的1%)。给付:退役后发给本人或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内容: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个人缴6%,国家缴5%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全额的1%缴费,国家补贴同等数额,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节其他军人保障军人退役安置1.退役士兵安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2.退役军官安置:转业、复员、自主择业和退休。3.转业培训:实用性,“缺什么,补什么”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学第十一章 军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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