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医药法解读曾冬香一、立法的背景(一)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3732所,中医类医院床位75.5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39.8万人。2014年中药生产企业达到3813家,中药工业总产值7302亿元。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已经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一、立法的背景(二)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时现行的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开办中医诊所门槛过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现象;一、立法的背景三是由于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中医药人才匮乏;四是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不规范,导致部分中药材品质下降,影响中医药可持续发展;五是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导致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一、立法的背景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医界也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在现行《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二、立法过程1、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起草,原卫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的送审稿。2、草案于2015年12月9日由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初审,并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和第三次审议,最终于2016年12月25日获得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过程一是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一审和二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中国人大网两次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4588位网民的35438条意见和85封群众来信。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医药法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二、立法过程三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广东、福建、北京、河北、云南等五省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高等院校、中医科研单位、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四是召开立法通过前评估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6年12月9日召开立法前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和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基层监管部门的同志共同就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二、立法过程五是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回顾中医药法整个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三、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三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四是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四、主要内容中医药法共有9章6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关于法律名称。对于“中医药法”这一法律名称,绝大多数意见是赞同的,但也有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传统医药法”或者“中医药法与民族医药法”,但这一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主要是考虑:一是中医药法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医药”的概念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二是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四、主要内容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2、中医药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如果法律名称叫“传统医药法”,则难以体现中医药不断进行发展创新的要求。四、主要内容(二)关于中医药的发展方针一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科研评价体系等方面都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四、主要内容二是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就是要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论、流派及学说,全面系统继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同时,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等等。四、主要内容创新就是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主要是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提高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同时,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中药装备制造水平,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四、主要内容三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在贯彻“促进中西医结合”原则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以及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等。四、主要内容(三)关于中医药管理体制中医药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四、主要内容我国目前的中医药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在国家和省一级设有专门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但在地市和县两级,并没有单独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有的是在卫生行政部门中设有负责中医药管理的内设机构,有的连单独的内设机构也没有。这样一种管理体制的现状,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所以中医药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四、主要内容(四)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的建设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四、主要内容同时,中医药法也强调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中医药科室的设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四、主要内容二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四、主要内容2、改革中医诊所的准入管理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有关中医诊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订,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发布。四、主要内容对于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超出备案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1)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四、主要内容(2)对于中医诊所超出备案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四、主要内容3、改革中医医师的准入管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四、主要内容一是严格管理对象,无论是通过师承还是家传、自学等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都应是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才能参加考核。二是严格管理程序,要求有至少两名中医医师的推荐,才能参加考核。三是严格管理执业范围,对通过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要求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四、主要内容四是考虑到不同的医疗执业活动风险大小不同,中医药法授权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四、主要内容五是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四、主要内容4、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立法也肯定了通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采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四、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第一,通过培训考核可以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只限于通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的中医医师,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中医药法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员不适用。第二,参加培训、考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条件、程序、内容、方式等。四、主要内容第三,无论是中医医疗机构,还是中医医师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其目的都是用于丰富中医的检查和诊疗技术,但不能以此为主业,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师的主业还是中医药服务,所以中医药法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是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主要内容第四,关于如何开展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四、主要内容第五,除了中医医疗机构外,其他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在发展中医药服务方面承担责任,在疾病防治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特别是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
本文标题:中医药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714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