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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010203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降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统一标准对特定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试行留抵退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措施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申报表如何填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战略•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聚焦重点行业,补齐减税短板•三个考虑•四项注意“从5月1日起”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税率调整前后发票衔接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体系(2018年5月1日之后)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0%;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2%,用于生产适用10%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0%;具体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申报表如何填写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纳税人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公告第一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第二,哪些纳税人不可以申请转登记?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纯营改增纳税人)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兼营纳税人)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实质标准:以申报情况为判断A、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大于0,且“应税服务”销售额大于0。同时两项合计小于500万元。B、或者纳税人登记后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均为“0”,满足上述条件可转回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为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即纯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第三,2018年5月1日前的超标未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政策口径1.2018年5月1日前,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或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未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时纳税人身份依然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需要办理转登记相关事项的问题。政策口径2.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元,此标准同样适用于超标未登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属期)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超标未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依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四,应税销售额的计算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连续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再区分不同应税项目,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2.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时间以纳税人办理转登记日的前一个月为时间节点,向前追溯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经营期。第六,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第七,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第九,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第十,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第十一,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18号公告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关于留抵退税问题三、关于留抵退税问题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中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一次退还对相关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次性退还,不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共同负担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统筹安排各地具体退税额度,参考地方收入规模和留抵退税规模统筹安排。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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