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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分类的研究,提出著作权侵权归责的总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而对于一些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情况则应分别具体情况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文还列举了一些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来印证以上本文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关键词: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得不到保护的权利何以谓之为权利呢?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得到法律切实的保护、能获得救济,它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如果我们称民法是私权的保护神,那么其中的侵权行为法则是那保护神手中高举着的权仗。从它的名称上就能看出它的本质是规制行为、保护权利。它直接针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而设立,它的全部内容都是为权利提供保护和救济。当然,它虽具有一定的事前保护功能(警示作用),但最明显、最突出的表现却是事后归责的救济。这样,自然而然规则原则便成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灵魂。灵魂支配着整个躯体,所以它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它常成为各国学者所热衷讨论的话题。本文的意图也正是想以著作权①侵权为个例来讨论这一问题。著作权作为被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时间并不长,相对于私权中的其他权利来说是一种新兴权利。也正因为它是新兴权利,所以它的发展潜力巨大,它所涵盖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已基本发展成熟,有些则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稳定,而有些却仍处于萌芽阶段。由于权利本身的不明确,这就给对它的保护带来更多的复杂性,致使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困难,不易归责,救济、保护手段也不易把握。但当我们面对关于权利的纠纷时,我们却不能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面对难题有说“请等一等,让我们研究准确了再说”的权利。纠纷必须尽快得到解决,真正的权利必须马上得到保护。否则法律的尊严、正义将被抹杀。因此,尽管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是块难啃的硬骨头,但我们也要硬着头皮去啃。本文也正是抱着这一理念来讨论这一问题的,并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大致如下:首先,将简单介绍一下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一些基本情况,为以下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基础。接下来,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分类为突破口分别概括出著作权侵权归责的总原则和具体原则。最后,以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的一些实例来印证以上两个部分的理论论述。二、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简介在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截然相反,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显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的理解成为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在此我并不打算对侵权行为是否要以过错为要件进行讨论。只是想先简单的界定一下本文的侵权行为采用第二重观点,即认为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②由于整个侵权法基本上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因此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同时,归责原则也是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在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下就这几个主要的归责原则作一简单的介绍。1、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③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其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3、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但适用公平责任,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要使司法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看见,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作出判断。4、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这里要强调的是两方的过错均不考虑,只有这样才可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其归责并未超出过错责任的范畴。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说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其物件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法律一般须有特别规定才可适用。从归责原则历史发展来看,其一直处在由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之中。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④特定的归责原则只有在特定的具体社会条件下才会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面对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必然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而应建立起归责原则体系的概念。所谓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可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达到系统结构。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充分发挥单个的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各归责原则的综合调整作用的前提,而且也是构建侵权法的系统结构、使侵权法规范符合形式合理化要求的必备条件。可以说归责原则系统化也是侵权法系统化的标志,衡量一个国家的侵权法体系是否完整、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否建立。那么,我国的侵权归责体系是怎样的呢?由于学者对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规范,各归责原则本身的内涵、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对我国到底采取了哪些归责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元论者认为,我国目前只有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二元论者认为,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第三种观点认为,目前有对一般侵权适用的过错归责原则、对特殊侵权适用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公平归责原则。此外,还有些学者认为在特殊侵权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我们赞成这样的归责原则体系: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那么,以何种标准来划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呢?我们采用两分法来界定,即首先确定特殊侵权行为,除特殊侵权行为之外的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我们认为要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侵权主体特殊。也就是说,侵权主体不是一般的侵权人,而是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为能力方面具有特殊性。比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在行为时负有特殊的任务。比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主体(此所谓特殊任务是有公权力的介入),法人或其他社团组织作为侵权主体(此所谓特殊任务是有组织的意志介入)。由于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如果,在单一用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就很可能造成了归责显失公平的情况。如前面提到的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缺陷,使其排除了法律对他的行为的责难,也就是说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显而易见,有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根本没有监护或代理上的过错,也就不可能对其归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保护权利了。第二,侵权行为特殊。所谓侵权行为特殊,也就是侵权行为本身并非一般人所能为的日常性活动。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事医疗活动、交通运输活动、某些工业生产活动等。这些活动本身并不具有非难性,相反其可能由于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属于需要大力鼓励和扶持的活动。但又必须肯定的是从事这些活动极易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于活动本身的排除非难性,便谈不上过错,显然用过错归责原则会造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力。便又一次得出不得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结论。第三,造成侵权行为的致害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这种情况主要有因产品缺陷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侵权、动物侵权、地下物侵权。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才能达到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目的。其原因如上一点所述,在此不再赘述。第四,侵权行为具有易发生的特点。特殊侵权行为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特点是因为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难以有效的保护或防止他人侵权的成本太高或由于他人从事的行为容易造成侵权,使得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似乎具有普遍性。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事医疗活动、交通运输活动、某些工业生产活动,因产品缺陷侵权等。这种易发生性便要求法律给予权利人更多、更有效的保护,在归责原则上的体现就是要采用上述的归责原则体系。第五,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各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对等性,普遍的社会公正的道德观念要求加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我们认为这是最本质的一条,它是从上述各条中抽象概括出来揭示为什么要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系的本质原因。因为上述的侵权主体特殊、活动特殊、方式特殊无非就是加害方与受害方在地位、活动能力、自我保护手段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三、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确定上一节简要论述了为什么对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那么,著作权侵权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体系呢?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属于民事法律是范畴,因此,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也不得不与民法的总归责原则相背离。从逻辑上出发,要确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首先必须根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来确定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如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我们要明确著作权除了具有民法的共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性。我们研究这一问题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在确定了著作权侵权总的归责原则之后,我们将对抽象的著作权器侵权进行分类,概括出著作权侵权中的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一)著作权侵权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来源于侵权行为的特点,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概括如下:第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其又具体体现为:1、侵权行为数量上日益增多。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在1993-1997年这5年中以每年5.83%的速度递增,共达16894件。从中可看出知识产权案件一大类的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长。2、侵权行为的方式专业性越来越强。比如,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日渐增多,这种侵权方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因此,对权利人的损害会比其他传统侵权方式更大。3、侵权行为所涉及领域相当广泛。简单列举一下,便能数出其可能涉及到计算机程序、卫星传输、多媒体、数据库、激光唱盘和视盘等众多方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方面可能会更加广泛。4、由于著作权涵盖了众多的具体的权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再加上社会生活中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必须在流转中才能得以体现,因此,在许多著作权权利纠纷中各权利人的权利常难以
本文标题: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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