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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要点述略目录立法背景一立法经过二整体面貌三焦点条款四新经济快速发展对政府治理提出新挑战。电子商务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日渐显现,迫切需要探索协调、共享发展途径。电子商务新市场主体之间及新旧市场主体间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电子商务市场创新和现行法规之间碰撞日趋频繁,跨平台、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规则、诚信体系建设、网络交易安全及隐私保护工作日趋艰巨。电商乱象:假冒伪劣山寨、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无证经营、刷单、网络传销、霸王条款、不正当竞争、快递赔偿纠纷、电商消费贷款、押金不退、搭售、二选一热点事件:滴滴命案、魏则西事件、淘宝商家暴动、京东7元一条1.2电商乱象的存在人大代表提案统计《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21条):定义、范围、适用、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书面信息、公证和认可、自动交易、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地点、可转让记录等《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16条):定义、电子交易的有效性、书面形式、签署、文件的出示、保留、电子通讯的归属《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17条):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第一章货物运输《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2000年2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设立和情况告知第二节商业和信息传播第三节电子合同第四节服务中间商的责任第三章实施第四章排除适用的除外条款第五章咨询委员会和最后条款《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34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电子讯息第三章电子商务的安全第四章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五章消费者保护第六章其他《中国电子商务法》(20188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李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3电商立法的空白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2016年习近平:和合共生、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首次提出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四大原则:3、促进开放合作,摈弃赢者通吃旧观念4、构建良好秩序,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2023年我国信息社会的法律体系1、电子签名法2004年2、网络安全法2016年3、电子商务法2018年4、个人信息保护法5、数据安全法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12月《规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全文,树立“发展与规范并举、竞争和协调并行、开放和安全并重”三大原则形成明确的政策导向,首次赋予电子商务服务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确立了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40万亿元、网络零售总额10万亿元和相关从业者5000万人三个发展指标。1.4顶层设计的要求二立法阵容庞大、规格高、效力强5年4审3公开牵头单位2.2立法指导思想1、促进发展2、规范秩序3、保护权益2.2立法指导思想1、促进发展2、规范秩序3、保护权益112.3立法历程二读后十二届人大换届张德江栗战书十三届人大迅速给力接力但三读没通过重视和慎重,影响面广泛微商:3000万共享经济服务商:6000万网店:1000万消费者:5亿三读四读连读:6月8月紧锣密鼓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进程曾一波三折2.4立法导向问题导向2.5场景片段1、《电子商务法》姓“马”还是姓“消”?2、马云的反对3、中消协的怒怼4、滴滴女孩献血8月16日,北京。在全国人大举行的最后一次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代表阿里的马云是唯一一个亲自出席的互联网公司一把手。马云也最后表明了态度:“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我们应该制定一部数字经济法。”三电子商务法框架:3.2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条款数量统计:5331027453652444577253.3四大鲜明时代特征1、《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2、《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3、《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4、《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绿色发展法3.4十大亮点1、微商、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2、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6、共享单车押金难退?7、“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8、乘坐网约车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10、电子支付损失3.5《电子商务法》是综合性专门立法1、我国第一部全面的互联网法,也是国际意义上的。使我们的法律法律体系真正进入到一个线上线下并行的新时代,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既可以适用线上,又可以适用线下法律的全新的难题;为什么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不是?因为这两部法规范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属于特定领域或针对特定问题的立法,而电子商务法涵盖了互联网交易、服务、营销、合同、支付、物流、消保、监管、数据、网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众多环节,法律关系复杂,对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影响巨大。2、全国人大直接立法,层级高,参与广泛,部门利益弱化。一般的立法都是部委提起,经过国务院,再到人大法工委,最后是常委会审议出台,人大直接提起的并不多。而电子商务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起,直接组织十二个部委立法,直接到人大法工委,常委会审议颁布。高举高打、广纳众意,各种部门利益被最大限度弱化。3、强化电子商务促进:减少事前审批,没有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同时允许相当一部分个人不用工商登记,为产业大大松绑。比较于电子签名法和网络安全法4、全面、系统规定平台责任,是关于平台责任最多、最全的一部法律,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强的。远强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更比线下的消费者保护强很多。3.6具有经济法特征•••2020/2/12一是“国家介入”二是“实质正义”三是“社会本位”四、判断题微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2、填空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年。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年的交易记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4.1焦点条款之调整对象登记纳税罚款停业公示记录发票4.2焦点条款之平台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过错(知道或应当知道+未采取措施)+经营者一切侵权事实=平台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生命健康商品、服务+平台资质资格审查漏洞+损害后果=平台相应责任(民事连带或补充或先赔;行政停业吊销罚款;刑事情节严重)•2.生命健康商品、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平台相应责任(民事连带或补充或先赔;行政停业吊销罚款;刑事情节严重)4.3焦点条款之第38条4.3焦点条款之第38条平台责任第一款第二款一般保护重点保护(如果)故意(如有)过失连带责任相应责任三审:连带责任四审:补充责任终稿:相应责任连带责任(先赔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等来龙、去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1、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一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未采取措施2、《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5、《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4.3焦点条款之第38条平台责任之连带责任情形4.3焦点条款第38条相应责任之补充责任情形(滴滴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延伸到电子商务,体现法律之间的衔接4.3焦点条款第38条相应责任之补充责任情形(滴滴例)1.法定(义务来源:必须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义务的情况下);2.先后(程序上的补充);3.差额(实体上的补充);4.有限(“合理限度内”“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20-30%居多)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体现法律之间的衔接4.3焦点条款第38条相应责任之补充责任情形之补充举例违反教育管理义务补充责任的承担。学校负有管理其在校学生的法定义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并非承担全额的补充赔偿责任。1001000901070305304.3焦点条款第38条相应责任之补充责任情形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因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William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人面识别、行程分享同步录音、一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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