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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竞争法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十七章商业诋毁行为规制第一节商业诋毁行为概述第二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导读商誉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名誉或荣誉,而且具有财产价值,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还体现为一种竞争优势。诋毁商誉行为不仅打击了被诋毁的经营者的竞争活动,降低了其参与竞争的能力,使其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各国均通过法律禁止商业诋毁行为,许多国家还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由于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性,各国(地区)竞争法普遍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商业诋毁行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誉名誉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商业诋毁行为概述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商业诋毁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商业诋毁行为概述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诋毁行为是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但并不排除过失。3商业诋毁行为主要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4商业诋毁行为可能或已经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和竞争秩序的破坏。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1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广告、散发公开信等形式,捏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捏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3利用商品说明书捏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4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5其他诋毁商誉的行为。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商业诋毁行为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对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很大。1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也造成了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2商业诋毁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3商业诋毁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一、各国(地区)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美国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第1项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美国联邦《商标法》在1998年修正时增加了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即禁止在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中对他人商品、服务、营业活动的性质、特点、质量或地理来源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描述或表示。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德国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以竞争为目的,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企业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主张或传布构成损害商业企业和业主信用的事实者,只要无法证实这些事实的真实性,则应向受害人赔偿已产生的损害。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停止主张或传布这些事实。第15条规定,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恶意主张或传布构成损害商业企业的违背真实的事实者,应被科以最高为1年之徒刑或罚款。在商事企业中,第1款所述事实由职员或受任人主张或传布时,如果企业主对行为知情,除对职员或受任人处罚外,还可以处罚企业主。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日本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1款禁止经营者“陈述或散布损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经营上的信用的虚假事实的行为”。并规定,损害他人营业信誉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命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补偿损失、赔偿损失或恢复信誉。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瑞士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将商业诋毁行为界定为:“以不准确的、虚伪的或者不必要的损害性陈述、贬低他人及其商品、服务、工作、价格或者营业的不公平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可以指向竞争对手各方面的活动,对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暗示或者影射,使得客户对竞争对手及其活动或者能力产生不好的印象,可以作为商业诋毁行为予以调整。为经济或者政治目的发表的不必要的损害性或者不准确的言论,即使目的不是影响竞争状况的,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之列。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虽然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商业诽谤行为的行政责任,实际上是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对待的,将该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主要通过民事途径来实现对商誉权受害人的救济。商业诋毁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我国台湾地区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2条规定:“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并规定,违反第22条规定者,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农夫山泉是中国水行业中排名第三的大企业。2000年5月,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发了一个广告。在这个广告中,农夫山泉使用“农夫牌”天然水和“农夫牌”纯净水作了对比,方式是通过老师用这两种水养水仙的试验后,学生得出了该喝什么水的结论。该公司在1999年也拍过纯净水和矿泉水的对比广告。广告表达的意思是:被污染的水虽然可以提纯净水,但水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像一件白衬衣弄脏以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在这个广告中,农夫山泉还宣布将停止生产纯净水,因为纯净水对健康无益。这些广告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得消费者面对纯净水和矿泉水举棋不定,许多生产纯净水的厂家更是口诛笔伐“农夫山泉”,说该公司是有意贬低纯净水的品质。竞争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根据上述案例请思考下列问题:1农夫山泉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如何认定?2谈谈对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
本文标题:竞争法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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