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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等。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变相设置食品卫生许可。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第二章管辖分工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天然饮用矿泉水、食用酒精、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容器、设备、洗涤剂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述企业同时兼营一般食品生产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第十条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肉灌制品、乳制品、酒类、植物油(大型)、调味品、瓶(桶)装饮用水、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述企业同时兼营一般食品生产的,由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辖范围。第十一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辖区内省、市(行署)级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森工、农垦、航务卫生部门按管辖范围负责发放辖区内省级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最终管辖指定单位。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第十四条食品卫生许可受理机关应当公示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有关的内容:(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周围环境情况资料;5、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的条件和措施;6、生产加工设备、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7、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资料;8、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标识;9、生产用水资料(指用市政水、自备水源);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2、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需提供相应产品的批准证明;13、生产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产品及强化食品的,须提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包括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工艺、产品说明书及标签;14、提供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生产的三批样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15、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内容。(二)食品经营企业: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5、营业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6、控制食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污染的条件和措施;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三)餐饮业和集体食堂: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5、控制食品采购、贮存、运输、加工制作过程中污染的条件和措施;6、加工经营场所平面图及清洗、消毒、冷藏等卫生设施;7、提供近期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合格报告;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的内容。(四)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应按照本条第(二)项食品经营业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加工合同;2、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3、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证书或相当于A级的文件;4、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标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取得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2、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3、食品卫生信誉等级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即可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应的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及落实情况;(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的设置运行情况;(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七)各类食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及落实情况;(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的设置运行情况;(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四)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及落实情况;(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设置情况;(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六)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内容。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卫生要求,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而且关键监督项目必须符合要求。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贸易洽谈会、食品展销会、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第二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确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许可范围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填写(见附件1)。第二十八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分别标明。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黑)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指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2);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三十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才予以变更。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如下相关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申请(原单位申请,加盖变更前单位公章或工商局的证明);3、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4、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继续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业食品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地址、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委托方未取得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可不标注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委托加工食品的企业,无生产加工食品场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将其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有遗失、毁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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