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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全民企业法和破产法一、全民企业法1.1概念和特征P75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按计划生产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统负盈亏自我约束特征1、产权明晰3、政企分开2、权责明确4、管理科学1.2全民企业法的概念法律法规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起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作用。1.3企业的设立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程序1、申办人向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国资)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审批后30天内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3、30天内工商机关决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否。1.4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1、厂长(经理)负责制A、领导体制的演变50年代初苏联的一长制56年后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文革期间的革命委员会制78年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84年后逐步推广厂长(经理)负责制B、厂长的产生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C、厂长(经理)的职权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C、厂长(经理)的职权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客观性A、体现企业的全民性,人人是主人。B、对厂长权利的某种制约。(属于内部制约。外部制约由政府的审计,监察等部门行使。)制度体现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的性质P86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代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民企业的党委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保证监督的内容:1、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2、职工的民主权利3、处理好三者关系4、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企业破产法问题的提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何还??古时候;父债子还、子债孙还、无穷境也现代;A、国企由国家还B、国企的债拖欠不还弊端——企业没有压力,因而没有竞争力;国家负担重。2、1破产的含义一般意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一种状态。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第3条)注意掌握几个要点;1、是到期的债务2、是全部偿还(资不抵债)3、毫无任何办法还债4、存在2个以上债权人,要求公平5、由法院执行(债务人所在地)2.2破产法的含义极其作用——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11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用;1、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4、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破产法的作用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3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A、债权人B、债务人受理机关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的受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破产企业的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企业的重整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6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文标题:第四章 全民企业法和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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