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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sponseEvaluationCriteriainSolidTumorsRECISTVersion1.1)1肿瘤在基线水平的可测量性1.1定义在基线水平上,肿瘤病灶/淋巴结将按以下定义分为可测量和不可测量两种:1.1.1可测量病灶肿瘤病灶:至少有一条可以精确测量的径线(记录为最大径),其最小长度如下:CT扫描10mm(CT扫描层厚不大于5mm)临床常规检查仪器10mm(肿瘤病灶不能用测径仪器准确测量的应记录为不可测量)胸部X-射线20mm恶性淋巴结:病理学增大且可测量,单个淋巴结CT扫描短径须≥15mm(CT扫描层厚推荐不超过5mm)。基线和随访中,仅测量和随访短径。1.1.2不可测量病灶所有其他病灶,包括小病灶(最长径<10mm或者病理淋巴结短径≥10mm至<15mm)和无法测量的病灶。无法测量的病灶包括:脑膜疾病、腹水、胸膜或者心包积液、炎性乳腺癌、皮肤/肺的癌性淋巴管炎、影像学不能确诊和随诊的腹部包块,以及囊性病变。1.1.3关于病灶测量的特殊考虑骨病灶、囊性病灶和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需要特别注明:骨病灶:骨扫描,PET扫描或者平片不适合于测量骨病灶,但是可用于确认骨病灶的存在或者消失;溶骨性病灶或者混合性溶骨/成骨病灶有确定的软组织成分,且软组织成分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时,如果这些病灶可用断层影像技术如CT或者MRI进行评价,那么这些病灶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成骨病灶属不可测量病灶。囊性病灶:符合放射影像学单纯囊肿定义标准的病灶,不应因其为定义上的单纯性囊肿,而认为是恶性病灶,既不属于可测量病灶,也不属于不可测量病灶;若为囊性转移病灶,且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的,可以作为是可测量病灶。但如果在同一病人中存在非囊性病灶,应优先选择非囊性病灶作为靶病灶。局部治疗过的病灶:位于曾放疗过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一般作为不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研究方案应详细描述这些病灶属于可测量病灶的条件。1.2测量方法说明1.2.1病灶测量临床评价时,所有肿瘤测量都要以公制米制记录。所有关于肿瘤病灶大小的基线评定都应尽量在接近治疗开始前完成,且必须在治疗开始前的28天内(4周)完成。1.2.2评价方法对病灶基线评估和后续测量应采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除了不能用影像学检查,而仅能用临床检查来评价的病灶之外,所有病灶必须使用影像学检查进行评价。临床病灶:临床病灶只有位于浅表且测量时直径≥10mm时才能认为是可测量病灶(如皮肤结节等)。对于有皮肤病灶的患者,建议用含有标尺测量病灶大小的彩色照片作为存档。当病灶同时使用影像学和临床检查评价时,由于影像学更客观且研究结束时可重复审阅,应尽可能选用影像学评价。胸部X片:当肿瘤进展作为重要研究终点时,应优先使用胸部CT,因为CT比X线更敏感,尤其对于新发病灶。胸部X片检测仅当被测量病灶边界清晰且肺部通气良好时适用。CT、MRI:CT是目前用于疗效评价最好的可用可重复的方法。本指导原则对可测量性的定义建立在CT扫描层厚≤5mm的基础上。如果CT层厚大于5mm,可测量病灶最小应为层厚的2倍。MRI在部分情况下也可接受(如全身扫描)。超声:超声不应作为一种测量方法用于测量病灶大小。超声检查因其操作依赖性,在测量结束后不具备可重复性,不能保证不同测量间技术和测量的同一性。如果在试验期间使用超声发现新病灶,应使用CT或者MRI进行确认。如果考虑到CT的放射线暴露,可以使用MRI代替。内窥镜,腹腔镜检查:不建议使用这些技术用于肿瘤客观评价,但这种方法在取得的活检标本时可以用于确认CR,也可在研究终点为CR后复发或手术切除的试验中,用于确认复发。肿瘤标志物:肿瘤标志物不能单独用来评价肿瘤客观缓解。但如果标志物水平在基线时超过正常值上限,用于评价完全缓解时必须回到正常水平。因为肿瘤标志物因病而异,在将测量标准写入方案中时需考虑到这个因素。有关CA-125缓解(复发性卵巢癌)及PSA(复发性前列腺癌)缓解的特定标准已经发表。且国际妇科癌症组织已制定了CA-125进展标准,即将被加入到卵巢癌一线治疗方案的肿瘤客观评价标准中。细胞学/组织学技术:在方案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这些技术可用于鉴定PR和CR(如生殖细胞肿瘤的病灶中常存在残留的良性肿瘤组织)。当渗出可能是某种疗法潜在的副反应(如使用紫杉烷化合物或血管生成抑制剂的治疗),且可测量肿瘤符合缓解或疾病稳定标准时,在治疗过程中肿瘤相关的渗出出现或加重,可通过细胞学技术来确诊,以区分缓解(或疾病稳定)和疾病进展。2肿瘤缓解评估2.1全部肿瘤和可测量病灶的评估为评价客观缓解或未来可能的进展,有必要对所有肿瘤病灶肿瘤的总负荷进行基线评估,为后面的测量结果作参照。在以客观缓解作为主要治疗终点的临床方案中,只有在基线时具有可测量病灶的患者才能入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存在至少一处可测量的病灶。而对于那些以疾病进展(疾病进展时间或固定日期进展程度)为主要治疗终点的试验,方案入选标准中必须明确是仅限于有可测量病灶的患者,还是没有可测量病灶也可以入选。2.2靶病灶和非靶病灶的基线记录基线评估时有超过一个以上可测量病灶时,应记录并测量所有病灶,总数不超过5个(每个器官不超过2个),作为靶病灶代表所有累及器官(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或两个累计器官的患者最多选择两个或四个靶病灶作为基线测量病灶)。靶病灶必须基于尺寸进行选择(最长直径),能代表所有累及器官,且测量必须具有良好的重复性。有时候当最大的病灶不能重复测量时可重新选择一个可重复测量的最大病灶。淋巴结因其为正常组织且即使没有肿瘤转移仍可为影像察觉而需要特别关注。定义为可测量结节甚至是靶病灶的病理性淋巴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CT测量短直径≥15mm。基线只需要检测短直径。放射学家通常借助结节的短直径来判断该结节是否已有肿瘤转移。结节尺寸一般用影像检测的两维数据来表示(CT用轴平面,MRI则从轴面、矢状面或冠状面中选择一个平面)。取最小值即为短直径。例如,一个20mm×30mm的腹部结节短直径为20mm,可视为恶性的、可测量的结节。在这个例子中,20mm即是结节的测量值。直径≥10mm但15mm的结节不应该视为靶病灶。而10mm的结节则不属于病理结节范畴,不必予以记录和进一步观察。所有靶病灶的直径经过计算所求之和(包括非结节病灶的最长直径和结节病灶的短直径)将作为基线直径总和上报。如含有淋巴结直径,如上面提到的,只将短直径计算在内。基线直径总和将作为疾病基线水平的参考数值。其余所有的病灶包括病理淋巴结可视为非靶病灶,无需进行测量,但应在基线评估时进行记录。如记录为“存在”,“缺失”或极少数情况下“明确进展”。广泛存在的靶病灶可与靶器官记录在一起(如大量扩增骨盆淋巴结或大规模肝转移)。2.3缓解标准2.3.1靶病灶评估完全缓解(CR):所有靶病灶消失,全部病理淋巴结(包括靶结节和非靶结节)短直径必须减少至<10mm。部分缓解(PR):靶病灶直径之和比基线水平减少至少30%。疾病进展(PD):以整个实验研究过程中所有测量的靶病灶直径之和的最小值为参照,直径和相对增加至少20%(如果基线测量值最小就以基线值为参照);除此之外,必须满足直径和的绝对值增加至少5mm(出现一个或多个新病灶也视为疾病进展)。疾病稳定(SD):靶病灶减小的程度没达到PR,增加的程度也没达到PD水平,介于两者之间,研究时可以直径之和的最小值作为参考。2.3.2靶病灶评估的注意事项淋巴结:即使鉴定为靶病灶的淋巴结减小至10mm以内,每次测量时仍需记录与基线对应的实际短直径的值(与基线测量时的解剖平面一致)。这意味着如果淋巴结属于靶病灶,即使达到完全缓解的标准,也不能说病灶已全部消失,因为正常淋巴结的短直径就定义为<10mm。在CRF表或其他的记录方式中需在特定位置专门记录靶淋巴节病灶:对于CR,所有淋巴节短直径必须<10mm;对于PR、SD和PD,靶淋巴节短直径实际测量值将被包含在靶病灶直径的和之中。小到无法测量的靶病灶:临床研究中,基线记录过的所有病灶(结节或非结节)在后面的评估中都应再次记录实际测量值,即使病灶非常小(如2mm)。但有时候可能太小导致CT扫描出的图像十分模糊,放射科医生也很难定义出确切的数值,就可能报告为“太小而测量不到”。出现这种情况时,在CRF表上记录上一个数值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放射科医生认为病灶可能消失了,那也应该记录为0mm。如果病灶确实存在但比较模糊,无法给出精确的测量值时,可默认为5mm。(注:淋巴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因其正常情况下一般都具有可测量的尺寸,或者像在腹膜后腔中一样常常为脂肪组织所包绕;但是如果也出现这种无法给出测量值的情况,也默认为5mm)。5mm的默认值源于CT扫描的切割厚度(这个值不因CT不同的切割厚度值而改变)。由于同一测量值重复出现的几率不大,提供这个默认值将降低错误评估的风险。但需要重申的是,如果放射医生能给出病灶大小的确切数值,即使病灶直径小于5mm,也必须记录实际值。分离或结合的病灶:当非结节性病灶分裂成碎片状时,将各分离部分的最长径加起来计算病灶的直径之和。同样,对于结合型病灶,通过各结合部分间的平面可将其区分开来,然后计算各自的最大直径。但如果结合得密不可分,最长径应取融合病灶整体的最长径。2.3.3非靶病灶的评估这部分对非靶病灶肿瘤的缓解标准进行了定义。虽然一些非靶病灶实际可测量,但无需测量,只需在方案规定的时间点进行定性评估即可。完全缓解(CR):所有非靶病灶消失,且肿瘤标记物恢复至正常水平。所有淋巴结为非病理尺寸(短径<10mm)。非完全缓解/非疾病进展:存在一个或多个非靶病灶和/或持续存在肿瘤标记物水平超出正常水平。疾病进展:已存在的非靶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注:出现一个或多个新病灶也被视为疾病进展。2.3.4关于的非靶病灶进展评估的特别注意事项关于非靶病灶进展的定义补充解释如下:当患者存在可测量非靶病灶时,即使靶病灶评估为稳定或部分缓解,要在非靶病灶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进展的定义,必须满足非靶病灶整体的恶化程度已达到必须终止治疗的程度。而一个或多个非靶病灶尺寸的一般性增大往往不足以达到进展标准,因此,在靶病灶为稳定或部分缓解时,仅依靠非靶病灶的改变就能定义整体肿瘤进展的情况几乎是十分稀少的。当患者的非靶病灶均不可测量时:在一些Ⅲ期试验中,当入选标准中没有规定必须存在可测量病灶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整体评估还是参照上文标准,但因为这种情况下没有病灶的可测量数据。非靶病灶的恶化不容易评估(根据定义:必须所有非靶病灶都确实无法测量),因此当非靶病灶改变导致整体疾病负荷增加的程度相当于靶病灶出现疾病进展时,依据非靶病灶作出明确进展的定义,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检测方法来进行评估。如描述为肿瘤负荷增加相当于体积额外增加73%(相当于可测量病灶直径增加20%)。又比如腹膜渗出从“微量”到“大量”;淋巴管病变从“局部”到“广泛播散”;或在方案中描述为“足够至改变治疗方法”。例子包括胸膜渗出液从痕量到大量,淋巴受累从原发部位向远处扩散,或者在方案中可能被描述为“有必要进行治疗方面的改变”。如果发现有明确的进展,该患者应该在那个时点总体上视为疾病进展。最好具有客观标准可适用于不可测量的病灶的评估,注意,增加的标准必须是可靠的。2.3.5新病灶新的恶性病灶的出现预示着疾病的进展;因此针对新病变的一些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没有针对影像学检测病灶的具体标准,然而一种新的病灶的发现应该是明确的。比如说,进展不能归因于影像学技术的不同,成像形态的改变,或者肿瘤以外的其它病变(如:一些所谓新的骨病灶仅仅是原病灶的治愈,或原病灶的复发)。当病人的基线病灶出现部分或完全反应时,这一点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例肝脏病灶的坏死可能在CT报告上定为新的囊性病变,而其实不是。在随访中已检测到的而在基线检查中未发现的病灶将视为新的病灶,并提示疾病进展。例如一个在基线检查中发现有内脏病灶的患者,当他做CT或MRI的头颅检查时发现有转移灶,该患者的颅内转移病灶将被视为疾病进展的依
本文标题:RECIST-1.1-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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