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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XX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鸿福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公司住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边的阳光广场内,邮政编码:517000。第四条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六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广东省、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第八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九条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业务。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额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第十三条本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本公司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第十五条本公司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名称注册号出资额出资比例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及出资额和比例如下:名称身份证号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十六条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按程序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2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本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八)在本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一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秘密;(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七)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八)本公司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填写)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和召集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填写)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第八章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解散: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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