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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即天命、天罚思想。2、周公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世袭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4、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他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5、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2、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3、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周礼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4、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即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分居定业论”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5、管仲在立法方面(特别是经济立法方面)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惯,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6、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子产一方面将礼和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地总秩序和总规律,人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同时在礼治的指导下,提出: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提出“丘赋制”、铸刑书。7、铸刑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公布成文刑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2)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8、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9、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1、孔子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儒家主张“以德为政”“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总结为德主刑辅。2、“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明确提出了“爱人”的思想。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即宗法等级特权制度是天经地义的。(2)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目的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稳定。(3)按礼乐所规定的等级名分行事,社会秩序才不致紊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4)礼之用,和为贵。和,即和谐,由礼来节制。3、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主张重义轻利的价值观。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1)宽刑慎杀;(2)赦小过;(3)反对冤狱;(4)无讼思想。5、孔子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特别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6、孟子提出(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仁政的主要内容是对人民进行教化,发展农业生产,减轻赋税,减免刑罚。(2)减省刑法,罪人不孥;(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7、孟子识贤、举贤:(1)必须详细考察;(2)从下层人民中选拔人才,破格加以重用。8、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围绕如何实现和巩固统一而开展的,主要内容是“隆礼”和重法。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是“好利而恶害”的自然本性。冲破了传统的天命神权和君权神授的束缚。企图从社会本身来论证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颇有积极意义的。9、荀子主张“隆礼而王”,贵贱有等。提出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礼居于首要地位,是政治的指导原则;严格划分政治等级;“平政爱民”,节用裕民。提倡重法论,主张法以礼为本。法的作用:起奖励的作用,起禁止的作用,起矫正的作用,起防范的作用。主张先礼后法,罪当其罚。同时荀子主张人治重于法治。荀子的隆礼重法,以儒为礼,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中国封建法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代表小生产者阶级的利益,提出兼爱、尚贤、明鬼、尚同,墨家的法律思想也是以“兼爱”为核心的,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墨家的特点:(1)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3)墨家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2、墨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平等相待;认为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凡属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就应当努力去做,有害于人民的事情应当严厉禁止。3、墨家强调“以天为法”,认为“兼相爱,交相利”为天志。墨家认为以天为法的理由:(1)“天志”爱人利人,“天”是为了百姓而造就世界万物的;(2)“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一视同仁;(3)“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连天子也要服从。4、墨家认为设置刑赏的目的在于赏贤惩暴。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徇私情,公正执法。原则:(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5、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1、道家的法律思想:(1)“道法自然”的自然学说;(2)无为而治;(3)废弃仁义礼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天道无为”的天道观,是《老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3、老子认为理想的治国方法是顺应自然,无为而治。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2)反对苛政暴敛;(3)反对战争;(4)不尚贤。《老子》所宣扬的无为而治的实质,在于以消解矛盾的方法避免斗争,使统治阶级对人民作出某些让步,减轻一些剥削和压迫,缓和各方面的矛盾以维持社会安定。同时老子提出绝仁弃义,绝圣弃智;否定人定法。4、《庄子》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治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同时否定仁义礼乐,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1、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地主阶级为维护其私有财产和巩固其政治统治,一方面不断加强国家机器,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强迫人民遵守,另一方面,又要对他们的统治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撰写《法经》)、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代表人物为李斯、韩非。2、法家以法作为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法的性质和特征:(1)规范性;(2)公正性;(3)平等性;(4)公开性。3、在法家来看,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所有权,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兴功指富国强兵。4、法的纲要—赏与刑。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重刑。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5、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为: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为: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制;实行分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6、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的。商鞅认为人类经历了上、中、下三世。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论。提出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礼法以时而定。7、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法的作用: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兴功:指富国强兵;禁暴: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商鞅讲法制,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8、商鞅主张赏刑并用,重刑止奸。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其中刑是主要的,赏是次要的。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同时提出刑用于将过和族刑连坐。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9、慎到主张立公弃私,事断于法。认为法具有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主张法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更,变法之权归国君,而官吏只能充当执法的工具,百姓只能充当法的奴仆。10、慎到主张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权重为尊,主张国君指挥一切、大权独揽;(2)权势以“下”为基础,要得到人民的帮助;(3)立天子以为天下,即设立天子、国君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的说法。11、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法治论。继承了前期法家的历史进化论观点,将以往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时期。韩非用剥削阶级的眼光来看待人性,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指出治国必须依法为本,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如何运用和贯彻赏罚,韩非提出:(1)信赏必罚;(2)赏罚应“合于刑名”;(3)赏罚有度;(4)厚赏重罚。韩非讲抱法处势,就是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的意思,韩非讲势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的权势,确立君主的无上权威,从而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12、韩非要求远仁义,摒德治,实行愚民政策。(1)远仁义,君主治国,必须抛弃仁义;(2)摒德治。儒家主张德治,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但韩非认为君主治理国家,不是依赖人们做好事,而是迫使他们不去干坏事。(3)实行愚民政策。13、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形成一套更加完整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主张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这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当时具有反对封建割据和促进国家统一的进步作用。但他过分强调暴力,主张以重刑镇压人民,异常迷信权势,主张运用阴谋权势,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其地主阶级本性。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1、秦朝实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并主张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思想。同时主张严刑峻法,“深督轻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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