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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1、什么是刑事诉讼?什么是刑事诉讼法?•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依据、任务和作用是什么?•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什么?•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5、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诉讼•诉:告诉、控告•讼:辩解、争辩•诉讼:一方控告,一方辩护,双方争辩是非曲直。即由讼争的一方(原告)向法庭提出告诉和主张,由法庭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讼的活动。二、刑事诉讼•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在专门机关的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专指审判程序。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根据控方指控、辩方辩解和自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情况。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类型: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公安机关•性质及组织设置:•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机关。•国务院的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的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上下级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可直接参加下级的侦查,下级的侦查设备仪器需上级配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职权•1、地位:•(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负责实行控诉职能;•(2)、是主要的侦查机关,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阶段起组织和指挥的作用。•2、职权:•(1)、立案、侦查、预审权;•(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建议和执行逮捕);•(3)、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权;•(4)、建议提起公诉权;•(5)、刑事转行政处理权;•(6)、执行部分生效判决的权力(拘役、管制、徒刑的缓刑)。国家安全机关•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国家安全的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似。•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都是侦查机关。•仅负责间谍、特务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享有侦查、拘留、预审、逮捕等权力,即除执行权外享有公安机关的所有权力。另外两个承担侦查任务的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性质和组织设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一种。•上级检察院垂直领导下级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1、地位:•(1)、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实行控诉职能。•(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活动是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既是对侦查过程的肯定,又是审判的基础。•(3)、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2、职权:•(1)、立案侦查权•(2)、逮捕权•(3)、提起公诉权•(4)、法律监督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查批捕权,审查决定起诉权)•审判监督权(抗诉权)•执行监督权三、人民法院•性质及组织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组织体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地方各级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有派出机构:派出法庭•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上下级法院是指导关系,上对下可提供参考意见,无服从关系,独立审判,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配合协助关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权•1、地位:•(1)、它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在诉讼中起主要作用,能影响诉讼的产生及进程),专门(别的机关无审判职能,法院不得自控,不得审判控诉之外的犯罪事实,必须有起诉,即审判范围必须与起诉范围相一致)执行审判职能。•(2)、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是中心环节,是决定性的阶段。•(3)、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的进行。2、职权•(1)、受理案件权。•(2)、审理和裁判案件权,即审判权。•(3)、决定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权利。•(4)、调查核实证据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利。•(5)、再审权•(6)、执行部分判决裁定的权利(财产刑、死刑)。诉讼参与人•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外延: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翻译人员一、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同诉讼结果和案件事实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一)被害人•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然人、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被害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演变成不同的身份: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1、刑事控告权:请求立案;控告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不公正行为。•2、申请回避权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自己不利•3、申诉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可提出申诉•4、起诉权与申诉密切联系,自己直接起诉至法院(尚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了保证两审终审制,消除被告人顾虑)•5、若被害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被告人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可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即有请求抗诉权。•其他权利:•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请求赔偿权犯罪行为使自己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参与法庭调查、辩论权(二)自诉人•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我国起诉制度: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优先,自诉补救。•一般来说,自诉人是自然人,法人一般不作为自诉人。自诉人的权利•1、起诉权•2、申请回避权•3、申诉权(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4、上诉权•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6、请求赔偿权•7、参与法庭调查、辩论权•8、撤诉权•9、自行和解权(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罪名成立,不允许撤诉和和解)•10、接受调解权(三)犯罪嫌疑人•指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予以刑事追究的人。•侦查阶段、审查阶段的一方当事人•权利与被告人相似(四)被告人•指被正式提出指控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从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开始,犯罪嫌疑人改称为被告人。提起公诉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条规定,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演变判决生效或诉讼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1、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没有他就没有刑事诉讼。•2、是被指控犯有罪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3、是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供述和辩解对查明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4、作为一方当事人,是主要诉讼主体,享有广泛诉讼权利,核心权利是辩护权。(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诉讼参与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参与人。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法定代理人•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并代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前提是被代理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其享有被代理人的大部分权利,若某一诉讼活动、行为与被代理人人身密切相关,法定代理人不能替代。•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刑事诉讼,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即是诉讼代理人)。•可委托代理的人:•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辩护人•指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四)证人•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情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前提)。•2、证人必须是由案件事实所决定的,是特定的,不可更换或代替。•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作为证人要具有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作伪证的责任也必须由自然人来承担)。(有观点认为证人也可以是法人,有自然人代表单位作证)•4、证人必须是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的人。•证人资格•不能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证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人,尽管其证言可能支持控方或辩方,但其不能属于控方或辩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1、获得经济补偿权•2、获得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权•3、核对和补正证言笔录的权利•证人的义务:•1、依法出庭作证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五)鉴定人•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所具有的条件:•1、必须是自然人,鉴定结论必须署上鉴定人的姓名。•2、必须具有专门知识。•3、必须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4、必须是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鉴定人不可更换或代替。(六)翻译人员•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司法工作中从事语言翻译的人。案例分析•甲某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某,绑架了乙某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某,公安局立案侦查,甲某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某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据此线索侦破此案。•问:(1)本案当事人是谁?甲乙丙丁戊分别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什么人?•(2)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谁应自行回避?为什么?案例分析•1996年11月15日晚,某县农民李广与于庆丰在同村的何某家喝酒,因收电费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李广朝于庆丰肋部、腋部和肩胛处连刺三刀,致于庆丰右腋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李广作案后潜逃,于2001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由该县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于庆丰之妻史延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史延平聘请的律师胡某、李广聘请的律师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何某提供了证词,某县公安局法医出具了于庆丰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1、本案中哪些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各自的职能是什么?2、本案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哪些属于当事人?哪些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各自的名称是什么?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宗旨)根据宪法,(依据),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体任务)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本文标题: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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