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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要遵循哪些规定?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应如何操作?三、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执行中常见的问题?你好,按照质检总局[2012]第55号公告,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均应当办理备案。请问,哪些企业需要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实施备案管理,以进一步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返回首页下一页新备案系统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使用。听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换新的了吗?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返回首页下一页按照质检总局[2015]第98号公告,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纸质证明文件。那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有什么新要求吗?进口食品进口商在取得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销售记录的填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返回首页下一页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备案信息的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请问多久才能完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啊?如你对进口进出口商备案想要有进一步的了解,请参阅下述两份公告:1.公告[2012]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公告[2015]第9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请点击下载地址返回首页操作系统介绍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从事进口食品贸易前,应先查询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等是否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如尚未备案,请督促责任人先行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单可在备案系统主界面查询().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可按以下程序分别实施备案•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代理商或国内受委托企业•质检总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审核通过•对外公布审核不通过的,在系统中直接退回申请人对外公布(一)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请点击红色圆圈处进入下图界面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对于已经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目前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4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免于信息登记,备案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导入并生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信息备案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请点击红色圆圈处进入下图界面(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信息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流程质检总局食品局门户网站备案名单信息国家质检总局请按照以下流程备案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三)境内进口商备案请点击红色圆圈处进入下图界面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三)境内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备案流程质检总局食品局门户网站备案相关纸质文件请按照以下流程备案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四)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只有完成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备案后,进口商才能进入备案系统填写自己公司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首先需要维护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购货者等企业信息。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分别输入备案号、查询号和附加码,进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点击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项,当维护过进口记录后,就可以在下方列表通过【增加】来增加销售记录,也可以通过【批量导入销售记录】功能来批量导入销售记录。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境内进口商境外出口商维护境外生产企业维护境内购货单位维护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维护进口记录维护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销售记录维护境内购货单位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境外出口商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境外生产企业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境内购货单位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货物进口记录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返回首页下一步上一步具体操作指南可到系统登录界面下载功能演示链接(五)系统操作指南下载返回首页上一步其他方面备案要求记录填写系统使用报检要求请选择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返回首页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主体是谁?哪些食品需要做进出口商备案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是否收费?备案号、查询号丢失或未收到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号及查询号怎么办?用户邮箱无法收到系统发送的邮件怎么办?“三证合一”企业,如何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进口食品报检时,需要提供哪些与备案相关的材料?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企业名称录入错误怎么办?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保存进口和销售记录凭证的时限?不需要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的情形?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提交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是什么?哪些情况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商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隐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否可以提供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无法登入系统或完成备案怎么办?400-665-9988电话繁忙怎么办?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进出口商在备案时遇到问题怎样咨询?备案系统首页有哪些文件可下载?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实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主体为3个,分别包括:1.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2.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代理商。3.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即进口报检单上的“收货人”:该“收货人”可能是实际收货人,也可能是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但不包括以下进出口商: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转口食品以及互市贸易进口食品的;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的;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的;4.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的;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进出口商。(需实施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HS编码范围详见备案系统首页或咨询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答: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需要在系统中备案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仔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见系统首页进口产品及编码范围下载。•答: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境外进口商备案和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的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进出口商的备案名单信息及境外生产企业的记录信息可以从以下2个网址查询:1.进出口商的备案名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首页中的“已备案名单查询”;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2.境外生产企业的记录名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首页中的“已记录信息查询”。?•答:不收任何费用。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1、通过备案系统“找回查询号”功能找回。2、境内进口商找回查询号,拨打客服电话4006659988。3、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找回查询号,将“找回查询号的申请说明”和“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网站截图也可)扫描件发到beianguanli@163.com邮箱;如进口商代替找回,将“找回查询号的申请说明”和进口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工商注册证、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扫描件发到beianguanli@163.com邮箱,系统后台维护人员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后将查询号通过邮箱返回。备案号或信息记录号从系统首页已备案名单查找。答:备案时不要使用Gmail、Hotmail邮箱。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后,需及时到直属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审核。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根据质检总局要求,进口食品报检时,需要提供进出口商备案号、企业名称和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无需企业提供备案截图。境外出口商的公司名称和备案号可从系统首页已备案名单查询。答:“三证合一”,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号位置。答:联系提交信息的直属局退回,重新修改检验检疫机构后,再次提交。答:企业名称无法更改,请在页面点击提交“取消备案”申请,待取消备案审核成功后,重新进行“初次申请”。详见“用户手册”。答:备案暂存或提交后要牢记生成的备案申请号、备案号、查询号,以便再次登入时使用。要妥善保存联系人邮箱,以便后续找回查询号,注意不要使用gmail和hotmail邮箱。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只有在进口商备案信息已发布的情况下,境内进口商系统中才会显示“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选项供填写。进口商拿到检验检疫证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填写,销售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填写。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1)进口商自用: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2)进口商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3)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4)进口商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暂时先填进口商自己的信息;(5)实际收货人进口食品用作免税经营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答:进口商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转口和互市贸易进口食品的;(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的;(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食品的;(4)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5)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只填写进口记录即可。(6)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的,不需要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答: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记录可在新备案系统打印。(1)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指:进口商提交本公司在全国口岸范围内进口的上一报检批次(10月1日后)的已出具合格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不要求同一食品品名)。(2)进口商每次报检只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一个品种销售给一家单位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只打印一张记录即可,其余品种不用打印。进口和销售记录要加盖进口商公章。(3)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打印是根据用户选择的来打印,即:选择打印最近一批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如果没有销售,那么只打印进口记录,销售记录部分为空白内容。报检时只提交进口记录即可。返回首页返回问题页答:(1)10月1日后全国范
本文标题: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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