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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007年4月1日起,浙江省高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1亿元以上。而以前,省高院受理人民币5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各中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标准不同:杭州市中级法院为(500万元—1亿元);宁波中级法院为(400万元—1亿元);以前杭州、宁波两地的中院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市中级法院为(300万元—1亿元);以前这5个市的中级法院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中级法院(150万元—1亿元);以前这4市的中级法院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旧规定是1999年定的,因为浙江经济发展得比较快,在2005年作过适当调整。原被告是同一辖区无论标的大小都在基层法院起诉离婚、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赔偿等民事案,只要原被告是同一辖区的,无论标的大小都到基层法院起诉。以前则根据不同的标的额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在同一辖区,那么按照不同法院的受理标的额标准,不同地区向不同级别的法院起诉。例:杭州上城区的一对夫妻离婚,其有争议的财产金额达到200万,在以前,他们的离婚官司就要到杭州市中级法院去打。从4月1日开始,他们的官司到上城区法院打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夫妻俩一个是杭州人,一个是宁波人,而争议的房子在杭州上城区,那么官司还是在杭州打,因为金额不到500万,还是在上城区法院打;如果超过500万,就要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打了;如果超过1个亿,这个离婚官司就要去省高院打了。涉及地方政府的民事纠纷可报请指定管辖有一些民事纠纷当事人涉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因素的,打官司的老百姓觉得在当地法院打这个官司不妥当,不利于事情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由其他法院来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可在各地中级法院起诉浙江外向型经济明显,近年来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包括在外贸领域的一些商业案件,以及涉外婚姻等民事案件都日益增多。到2005年,全省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有: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至2007年初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其余六个中级人民法院也都取得了管辖权。自2007年4月1日起,新取得管辖权的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浙江是继广东、山东之后的第三个全部中级法院都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省份。而义乌市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个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著作权、商标纠纷案基层法院开始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乌鲁木齐市所属各基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二)除上项外的其他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农业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的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各基层法院、各地州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以及石河子市、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按上述两类地区划分,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分别在80万元、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二)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中所列三类专利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二)诉讼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发生于石河子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四、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本辖区内管辖与高级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发生于奎屯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授权范围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二审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五、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适用以上规定。六、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青海省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受理时经审查认为可能会适用外国法的。2.土地、山岭、林木、草原、荒地、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县以上行政区域的案件;3,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财产案件;4.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5.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6.副省级以上干部的离婚案件;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玉树州、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格尔木市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下限为200万元以上;2.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湖南省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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