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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年月日第1页共34页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本《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签约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承担的责任,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工商登记号: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承租人(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工商登记号: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注:如承租人为自然人,则此处建议列项为:承租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如承租人为非法人、自然人主体,此处列项可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更改,以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身份为前提。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各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第2页共34页出租人、承租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就租赁“”物业事宜达成本合同之条款,双方愿意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关于租赁物业状况及交付标准第一条租赁物业所属及地址租赁物业位于产权属出租人所有的名称为“”内。第二条租赁物业的情况1、租赁物业的位置承租人所租用的物业单元为:实际楼层:单元(本合同中均简称“租赁物业”,其平面图示意图见附件一)电梯显示楼层:单元2、租赁物业的用途租赁物业的用途为。不得也不能允许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用途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3、租赁物业建筑面积双方确认,租赁物业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租赁物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双方同意,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根据租赁物业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基数。除非另行特别指明,本合同各组成部分所述面积及与面积有关的计量单位,均指建筑面积。4、租赁物业交付4.1出租人应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约定起租日”),将租赁物业按届时现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此表示知晓,出租人不再通知。承租人自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业之日开始,可以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或首期物业管理费的,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但起租日及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4.2除非出租人另有书面通知,承租人应于约定起租日到出租人处办理租赁物业的交接手续,签署租赁物业交接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第3页共34页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往出租人处办理租赁物业的交接手续,则本合同约定起租日视为实际起租日。5、租赁物业返还5.1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赁物业内现有的全部装修工程。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提前终止之日(以下简称“提前终止日”),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业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自费恢复至以下标准以及本合同附件二相关条款约定的标准,并交还给出租人:(1)入口:(2)地面:(3)墙面:(4)屋顶:(5)机电:5.2无论任何原因,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届满后承租人仍未能将符合要求的租赁物业交还出租人的,则自租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的次日起,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中所列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向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双倍物业管理费,并承担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直至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要求返还租赁物业为止。若因此造成出租人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租赁物业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承租人均应赔偿。同时,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届满后,出租人有权采取对租赁物业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租赁物业进出、阻止承租人继续经营使用租赁物业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承租人所应当承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公用事业费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5.3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业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署租赁物业返还确认书。在该确认书签署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承租人已经实际撤离租赁物业之后,承租人在租赁物业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人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出租人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5.4在未签署该确认书之前承租人擅自撤离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业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在上述清理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4页共34页约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承担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弥补出租人在此期间的损失。第二部分关于租期第一条租期租赁物业的租期为个月/季/年,自年月日起(约定起租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租期届满日”)止(其中包括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下简称“租期”)。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确定续租租赁物业的,应至迟在租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前向出租人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就再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再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续租的租金由双方依照届时的市场水平友好协商确定。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之日九十日前与出租人另行签订再续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再续租租约”),如果承租人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申请或与出租人签订再续租租赁合同,视为承租人放弃再续租租赁物业的权利,则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业在租期届满后另行出租给第三方,并有权在租期内,经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客户参观租赁物业。第二条免租期承租人在本合同租期内享有下述个月/日的免租期(以下简称“免租期”),该期间内承租人不支付租金但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公用事业费、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受本合同其他所有规定和条件的约束。免租期的具体约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含首尾两日)若因承租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承租人不享有免租期。承租人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向出租人全额补交已发生的全部免租期租金。第三部分关于租金及其他费用第一条租金1、出租人与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以下种方式计算租金:第5页共34页A.租金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以30天计算,以下同。)B.租金为该租赁物业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不含在租金内。承租人同意按附件四之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交纳租金保证金、每月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承租人同意按附件五之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交纳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各项费用。如承租人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任何款项的,以该等款项到达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视为出租人收到日。出租人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和/或账户,但应提前七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因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款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2、租金支付方式为:(1)双方确认,承租人应按月/季/年向出租人缴纳租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前(以先到日为准)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2)自第二期租金始,承租人应于每月/季/年最后三(3)日前向出租人支付下一月/季/年之租金。出租人应在确认收到租金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为承租人开据合法发票。(3)租期不满一个月时,当月租金按实际承租天数计算。第二条政府税费出租人、承租人应按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各自应缴纳的税费。土地使用费及房产税由出租人交付。第三条其他费用自约定起租日起(含本日),承租人应当承担并支付租赁物业所发生之水费、电费、通讯费、网络(如有)、燃气(如有)、热力(如有)、额外时间空调费、电脑机房24小时空调费、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前述费用应按月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承租人应按照物第6页共34页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收费账目,在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发出相关付款通知书后【五(5)日】内将前述费用交付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缴纳本条约定的上述费用,如因承租人欠付上述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租赁物业所在大楼能源供应的,因此给本大楼、出租人以及其他租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赔偿。第四条物业管理及费用1、承租人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出租人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且不应因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而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但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2、承租人保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拒绝或延迟缴纳其必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3、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租赁物业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承租人同意按附件五之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交纳每月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费用。如承租人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任何款项的,以该等款项到达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之日视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到日。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和/或账户,但应提前七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因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款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4、双方确认,承租人应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前(以先到日为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元。5、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自第二期物业管理费开始,承租人应于每月最后三(3)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下一月之物业管理费。各期的物业管理费应与同期的租金同时支付。6、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合理地修订本大楼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并提前给与承租人适当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出租人保证此等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是对于租赁物业所在本大楼内全部租户而作出的行为。第五条保证金第7页共34页1、保证金的交纳及相关事宜(1)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前(以先到日为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由租金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向出租人缴纳的租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为人民币元(租金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以下统称为“租赁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遵守执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遵守和履行的规定和条件。租期内租金保证金将由出租人持有,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将由物业管理公司持有,不计利息。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租金保证金将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无息返还,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将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承租人无息返还。承租人无权擅自以租赁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其他费用或违约金的;或承租人未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承租人应遵守和履行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或承租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停止营业、自己或被第三方申请破产、解散或开始清算或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对承租人租赁物业执行任何法律上的安排的;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给出租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保证金不足抵扣的,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将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予以补足,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账户。保证金因上述扣除而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尽管如此,出租人可以选择不终止本合同,出租人及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及不须向承租人负任何责任切断所租赁物业的水、电、空调(但须在一天前将出租人的这一意图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因切断水、电、空调以及再接通水、电、空调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将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亦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目的金额以补偿和/或赔偿由于承租人违约
本文标题: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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