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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根据国家《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网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工程、变电(换流站)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实施纲要》,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并对策划方式进行初始评审。监理部应对评审后的二次策划方案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国网建设有限公司核准、备案。当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承包商时,监理部应对各承包商的二次策划方案进行总体协调。对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的审查重点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及责任制、管理组织及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2.监理部应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确认是否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现场总平面布置是否有利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2划应同时进行,监理部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同时审查。3.监理部应检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是否制定了安全措施,并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重点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危险点分析(危险源辨识)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以及措施(方案)的编审批程序的符合性等。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凡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变更时,必须重新履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手续,并报项目监理部重新审查、确认,否则应以无措施(方案)施工论处。安徽省电力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
本文标题:重大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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