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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南朗理工学校冯黎第一讲法学基础理论•法的基础理论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理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是学习具体部门法的指导,只有认真学好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才能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法治意识,为以后学习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第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和内容具有物质制约性。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四、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原始社会末期,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满足社会调整的客观需要,于是,国家和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五、法的历史类型•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六、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七、法系•法系是当代比较法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概念。目前,法学研究较多而且应用比较广泛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八、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9、国际条约第二讲宪法一、宪法的概念•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比较,有下列几个特征:•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其他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3、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四、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1949年的《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五、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不过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是后来增加进去的理论基础。六、宪法的解释•根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是宪法的解释机关,它所作出的解释是正式解释。七、我国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1、国体的含义: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2、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即无产阶级专政。•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我国的政体•1、政体的含义:即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说,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2、政体与国体的关系:(1)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2)政体反映国家的本质,服务于国家的本质;国体决定政体,任何类型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通过一定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机关,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和管理。•3、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2、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4、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色。四、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1、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2、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公有制经济有以下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4、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5、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七、我国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业:请画出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结构图。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最高人民法院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三讲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它是指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二、犯罪的概念•犯罪就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它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犯罪一般客体、犯罪同类客体、犯罪直接客体三种。•(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表现为两种形式,即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四、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请比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不同引发点不同产生的后果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都是由不法侵害引发的,而紧急避险行为的险情既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不法侵害引起的。正当防卫的结果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牺牲较小的利益而救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结果一般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2、包括两种类型(后附图):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一)、犯罪既遂•1、犯罪既遂是以具备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不是以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是以发生犯罪结果为标准。•2、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志。•(2)行为犯:以行为完成与否为标志。•(3)危险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标志。•(4)举动犯:以着手实行行为与否作为标志。(二)犯罪预备•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状态。•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免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六、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有两种情况,即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3、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七、刑罚•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我国,主刑有五种,附加刑有三种。•2、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附加刑主要有以下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八、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九、比较重要的量刑情节•一、累犯•(1)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二、自首•(1)它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2)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立功•(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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