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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由此可见,从国家立法上确立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和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途径,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做好这项工作,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2将大大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水平;第一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基本概念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概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结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即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贯彻有关国家、地方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或消除在投人使用之前,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以防患于未然,从而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对疾病的控制实行三级预防,第一级预防为针对致病因素实施的预防措3施,通过采用消除致病因素的措施来预防疾病的发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就是一种对疾病采取第一级预防措施。他是从源头消除职业病的发生。三、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一)通过法治手段强化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不容乐观,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尘肺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是世界其他国家尘肺患者的总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势头,尤其我国沿海开发地区,由于大量新化学品的使用,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存在着通过建设项目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趋势,有的境外投资者,利用我国职业卫生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漏洞,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工艺和落后技术转入境内。有的建设单位在洽谈合作项目时,砍去职业卫生防护设备的投资,甚至将发达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生产原材料引进境内。当前我国有关职业卫生尤其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有的建设单位钻我国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上的空子,致使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淡漠。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没有真正了解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认识到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忽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于缺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的建设单位直到正式投产亦不了解建设项目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情况,对职业病危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国家、建设单位造成经济、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给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将会有更多的境外建设项目涌入我国,因此当前在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通过法治手段明确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卫4生行政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提高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认识程度,从而积极采取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我们到基层检查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建筑工地门前有警察站岗,并有市委、市政府立的一块告示牌上面写着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准入内。市政府派一位市经委副主任任建设单位的党委书记,不准许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二)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最积极、最有效措施“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彻这一方针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预测、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实现职业卫生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手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提出合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实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科学、全面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入手,贯彻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预测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及其事故,从而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计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正式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后的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水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将职业病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或者使用之前,改变了我国以往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先建设、后治理”的被动局面。(三)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最佳途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艺,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用现行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使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设计与工艺设计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工艺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在建设地点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5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防振、防暑、防寒、防湿、防电离及非电离幅射等设施)、辅助卫生用室、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为建设项目总体职业卫生方面的设计提供了基本保证。优选了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案,避免了建设项目投产后因为职业卫生问题引起的返工和调整,从而提高了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投资效果。(四)可以直接或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据调查分析,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失之前针对这些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所需投资只需要4;而建设单位在建设阶段就将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投资仅为1。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从而直接或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五)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由于缺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审查及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个人掌握的灵活性较大,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使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无论是从评价内容上、还是从评价程序上均要求规范、科学。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此外,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明确了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部位及其危害程度,同时也为建设项目正式投人生产或使用后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二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原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关系到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工作。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工程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和完成职业病危6害评价任务,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一、严肃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法律、法规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必须首先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评价过程中以此为依据剖析建设项目在执行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存在问题,为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和职业卫生管理提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评价结论和建议。二、严谨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涉及的学科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尤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在时间上又具有超前性,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和结论的正确性,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依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工作。从收集资料、调查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析、现场及类比现场的检测、分析,直到作出结论与建议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守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可靠的数据,按照科学的工作程序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三、公证性评价结论是建设项目决策、设计、管理的依据,也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依据。因此,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每一项工作环节都做到客观和公正。在评价过程中要防止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避免出现倾向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会涉及一些部门、集团、个人的某些利益。在评价时,必须以国家的总体利益为重,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7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论。四、可行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可行性的要求是针对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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