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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5个)[党章]第条明确规定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4、执行党的决议5、按期交纳党费的符合以上五个起码要求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二)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三个)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主动学习的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专业知识,又不认真学习,尽管你抱了很大热心建设社会主义,结果做不出应有的贡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反作用”)(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克已奉公的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一个共产党员是勤务员,应该把别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把同志的愉快看成自己的幸福。”------雷锋语一“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雷锋语二(四)遵法守纪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组织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参与治党的义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每个党员都应该勇于并正确使用这一武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批评要着重于重要问题和原则问题,不闹无原则纠纷。坚持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听取批评的人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七)宣传宗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履行道德的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一)政治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参政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议政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监督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有选举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有申辩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有上诉权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有申述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一)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特点义务和权利,主要有这样三个特点:1、履行党员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党性。2、在党员义务和权利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党员的平等性)。3、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二)要正确处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关系,正如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如果把二者对立起来或者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本文标题: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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