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幼儿园教师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幼儿园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幼儿安全一、怎么看待幼儿园意外事故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对幼儿园来说,不允许有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比如:大骨折、大外伤(有后遗症)、Ⅲ度烧伤等。一般的责任事故也不能出现。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但一旦发生了,对家长就是百分之百地无法交代。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在幼儿园,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都成为妈妈觉得伤心,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中她所教的孩子没有不被磕碰的。(一)造成意外事故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3—6岁的幼儿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识别危险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加上活泼、好动、好奇,而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又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又无法预见,所以极易发生安全问题。比如,幼儿在奔跑时,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跑来却不知躲闪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此外幼儿好奇心强,对周围事物感兴趣,他们东跑西窜,样样事都想试探、触摸,但由于动作不稳,又缺少生活经验,他们不知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因此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2.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幼儿园的安全事件是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比如,门卫管理不当,责任心不强,幼儿趁门卫不注意,溜出幼儿园而走失。再如,食堂不卫生或者食物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食物中毒。3.幼儿园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这对幼儿园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些幼儿园的建筑不规范,台阶过高或栏杆过低,楼梯过窄,极易发生安全问题。有些幼儿园的大型玩具是铁制的,幼儿在活动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碰伤。有的幼儿园把玩具安置在比较硬的地面上,孩子不慎掉下来容易摔伤。有的生活用品放置不当,幼儿拿取不方便,造成危险。4.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与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幼儿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较少,更多的是教师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伤害。如教师带领小朋友滑滑梯,教师只管和别人说话,没有全神贯注地照看孩子,结果幼儿因拥挤而摔下来,造成伤害。幼儿趁教师不注意离开教室,在操场上追跑,不慎摔伤等等。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伤害。尽管《幼儿园教育法规》中规定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但是,这种现象在幼儿园时有发生。有的幼儿不守纪律、好动,教师罚其在教室罚站思过;或辱骂等都会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伤害。6.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有些安全事件是由于幼儿的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引起的。如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就属于此类。这样的伤害是意外事件,是幼儿园不可预见的。所以,我们老师应当根据幼儿的体质对待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7.家长的错误观念为宝宝安全留下隐患。有的妈妈热衷于给孩子扮酷,给孩子穿上厚底鞋、紧身裤等,使孩子活动不便,活动时易失去平衡。也有的妈妈为了省钱,给孩子穿大了好几号的鞋子,也使孩子容易摔倒。还有给孩子穿绑带的鞋子。孩子上学时,给孩子的带一些不安全的物品等,像这种情况,我们老师要及时跟家长沟通,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二)幼儿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1.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工作。老师对幼儿身体发育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的异常变化。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幼儿的安全教育,防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重视晨、午间检查工作。晨午检对于发现问题、排除不安全隐患有着积极的意义。2.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消除不安全因素。电源开关或插座应该装在使幼儿不容易碰到。教师要对活动室内的设施、设备、器材、用品等要定期检查、维修。(如:桌子、床、床板以及玩具等)3.强化安全意识,体现预防为主。首先,我们全体教职工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定期地通过会议、宣传栏、典型事例等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安全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树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的计划、布置、检查、评比等各项工作,将安全管理与日常保教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教职工要把安全岗位责任制牢记在心,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本着对幼儿负责的思想,努力辨识危险源,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方法,将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与家长及时联系、沟通,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再次,开展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一些自救的游戏,如着了火怎么办,走失后怎么办,遇到陌生人怎么办……并创设情景让幼儿模拟表演,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习自救知识。还要将安全教育落实到幼儿一日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真正实现《纲要》中“让幼儿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会保护自己”的要求。4.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时,事事以幼儿为中心,本着促进幼儿和谐发展的宗旨,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传达室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幼儿在园期间关闭大门,决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幼儿的接送严格按制度办事,离园时教师把孩子交给家长,来园时家长把孩子交给老师。孩子最好由专人接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家长应事先通知老师;如家长事先没有通知,而放学时换了别人接孩子,即便是熟人,也应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再作决定。5.此外,在工作中要特别细心,进出教室随手关门。不要将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儿爬窗跌下。墙上贴宣传画用的图钉之类危险物品一定要仔细观察,严加检查。幼儿午休时要加强巡视,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尖头剪刀、小刀、缝衣针、纽扣、豆子等不能让幼儿玩,以防刺伤、误吞或进入呼吸道。热水瓶、烧水器不要放在能够到的地方,以防烫伤。教师不得在园给幼儿服用药物,一面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班级,如果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该请别的老师代管。在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幼儿,而且要随时清点人数等。二、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及不同主体赔偿责任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情况下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不要承担责任视幼儿园有没有过错而定。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种情形:污染环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必须明确的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一旦发生伤害,首先应该根据责任大小由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才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实际损失。由于教师虐待、体罚而导致幼儿伤亡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伤害事件,幼儿园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刑法》等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责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师资格,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一)幼儿园赔偿责任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3、免除责任。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二)监护人赔偿责任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弄清什么是监护人的范围责任。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施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种设定监护人世间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人。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幼儿园也并非指定监护人。三是委托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三)保险公司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草堂镇中心幼儿园2015年9月20日
本文标题:幼儿园教师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068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