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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责任保险第六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概述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6年,英国在美国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1889年美国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保险人对其他的各种责任保险也开始以附加责任险的方式承保,并逐渐以新险种的形式出现和发展。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如承包人责任保险始于1886年,升降梯责任保险始于1888年,制造业责任保险始于1892年,业主房东住户责任保险始于1894年,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之间,契约责任保险始于1900年,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产品责任保险——最早的险种即毒品责任保险始于1910年,运动责任保险始于1915年,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始于1948年等。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风险与责任风险的法律依据(一)责任风险的概念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责任风险从其发生的因素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直接责任风险。第二,转嫁的责任风险。第三,合同责任。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风险的法律依据1.成文法和普通法2.侵权大量重要的责任风险是由侵权引起的。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非法行为。侵权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第一,过失侵权,这与责任风险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关心和讨论最多的也是这类侵权。第二,故意侵权,是一种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非法行为。第三,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指一个人不论有无过失或疏忽,凡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都要负赔偿责任。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三、责任保险的特点从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责任风险的法律依据可看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险种,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与法规。(二)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直接目的,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为间接目的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第三者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三)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四)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复杂性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四、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通常采用下列承保方式:(一)作为完全独立的险种单独承保(二)作为与财产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三)作为一般财产险业务中的附加险承保(四)作为一般财产险业务中的基本责任承保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五、责任保险的种类(一)以承保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一般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性疾病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损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二)以引起责任发生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1.过失责任保险过失责任保险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是其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一般属于过失责任保险。2.无过失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也称严格责任保险,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一般属于无过失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三)以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1.强制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的责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等。2.自愿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的保险关系。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保险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大部分责任保险均属于该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六、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各个阶段有时候会间隔很久,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确立责任保险的有效期限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有两种方式——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来作为承保基础。(一)期内发生式它是以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只要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不论责任事故何时被发现,也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还是在期满之后,保险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下图所示:保险事故发生期间事故发现或保险人提出索赔保单起始日保单终止日采用这种方式时,常常会出现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拖到保单终止后很长一段时间才提出索赔的情况,使得保险人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过期,但因为损失发现较晚而提出的索赔申请,即所谓“长尾巴”责任,这给保险人的业务管理和经营带来了极大困难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二)期内索赔式以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不管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均应予赔偿。如下图所示。保险事故发生期间索赔提出时间(追溯期)保单起保日保单终止日采用这种方式时,对于保单到期后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除“长尾巴”责任。但这种承保方式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保单生效前很多年前发生的责任事故。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险人大多订有“追溯期”,规定在追溯期前发生的事故不给予补偿。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等)在各种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公众责任保险的分类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为了满足投保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保障的的不同要求,保险公司设计了多种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类:1.综合公众责任保险2.场所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承运人责任保险5.环境责任保险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来说,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三项: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的,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的损害事故;2.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3.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4.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5.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6.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7.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8.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若发生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事故现场不得予以改变,否则可能会妨碍保险人确定事故起因和损失范围,甚至赔偿处理方式。3.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对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4.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四)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赔偿限额的大小由保险双方根据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协商而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累计赔偿限额;二是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时规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国内公众责任保险单赔偿限额一般包括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及诉讼费用。国外同类的保单中,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在内。2.免赔额。免赔额是被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自负额。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公众责任保险一般使用绝对免配额。并且公众责任保险一般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对人身伤亡一般没有免赔额的规定。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五)影响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根据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除了考虑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因素外,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2.被保险人的风险类型;3.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4.被保险人以往事故和赔偿记录;5.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6.司法管辖范围。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案例介绍: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2009年2月5日,顾客李某来此处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窨井正在维修且窨井未加盖窨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并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在地上。后经诊断,李某的右足有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64天后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近14万元。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看确认,最终赔付洗浴中心8万元。但是该洗浴中心认为其要向客户支付赔款14万元,保险公司却只赔付其8万元,希望保险公司对其支付的赔款在100万元以内进行全额偿还。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分析:该案件属于对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理解问题。公众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根据所保财产的价值约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而公众责任保险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商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对赔偿限额的规定,除规定保险期内的累积赔偿限额外,还针对每次事故拟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此案中,李某到浴池洗澡,洗浴中心经营者理应为客户提供卫生、安全措施,但浴池由于维修窨井将井盖打开后未及时加盖,致使李某在洗澡时不慎踩入井内,将脚部扎伤,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洗浴中心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洗浴中心)的损失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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