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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解释》解读授课人:承办部门:——《刑法修正案(九)》讲座目录CONTENTS法律背景01社会背景02相关界定05总体情况03定罪量刑04问题探讨06法律背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大调整。40301某种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02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50504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为各类行贿犯罪普遍增设了罚金刑,限制了对主动交待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幅度。社会背景社会背景7贪官的命更值钱了贪污贿赂的定罪更重了钱不值钱了贪污贿赂的量刑更轻了25%40%15%20%总体情况《解释》一共20条,除了第20条附则规定施行期间和效力外,其余19条均是干货,直接和间接涉及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众多,内容可谓博大精深。《解释》除了贪污贿赂犯罪,还一并规定了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可以说是一部综合的司法解释。经粗略统计,除了《解释》直接提到的刑法第64条、第163条、第164条、第272条、第383条、第384条、第388条之一、第390条、第390条之一和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直接涉及到385条受贿罪要件的关键要素、第52条罚金数额的确定,还间接涉及到刑法第67条、第68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以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除了第20条,《解释》主要规定了七方面的内容10第1-4条规定了贪污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5-6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7-9条规定了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1第10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1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到职务行为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17条明确了贪污贿赂犯罪相关要素的界定;第18-19条规定了赃款赃物的追缴、追讨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定罪量刑贪污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界定相关问题的明确和界定171.关于财物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2.关于主观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5.关于并罚规则3.关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6.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1.关于财物18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2.关于主观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19《解释》第16条对采纳了《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贪污罪“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的认定《解释》还规定,对于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解释》第13条采纳并扩充了《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和《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3.关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202003年的《纪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是用推定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可谓毕其功于一役。此次解释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2101刑法修正案(九)限制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理。《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02《解释》对其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进行了细化。《解释》将“犯罪较轻”界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借鉴了《自首立功解释》等关于立功中规定,明确界定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5.关于并罚规则•根据刑法对牵连犯规定,存在并罚和择一重的立法模式,前者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后者以徇私枉法罪为例。《解释》沿用了《渎职解释》规定,再次明确规定了“除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的,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6.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解释》第18条重申了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罚金刑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品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犯罪的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问题探讨六、《解释》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探讨251.跨追诉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2.“多次索贿”如何理解?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如何认定?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中的“等”字、“实施非法活动”如何把握?1.跨追诉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26例如,行为人五年前2010年受贿(贪污同样如此)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探讨:可以追诉。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于贪污、受贿(包括盗窃等财产犯罪),连续多次,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理论依据在于,基于同一概况的故意而连续实施多次的行为,属于连续犯;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383条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贪污犯罪数额(受贿罪参照执行)。根据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那上述案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呢?2.“多次索贿”如何理解?27探讨:如前所述,“多次索贿”的作为情节加重,这里的多次当然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是有无时间限制?其二是多次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对于前者,盗窃、毒品等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两年内,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限定时间,因此,原则上不需要时间限定;对于后者,苗有水副庭长解释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如何认定?28这里的“向三人以上”是指向不同的三人以上,还是也包括向同一人三次以上行贿呢?探讨:针对三个以上不同的人。一方面,司法解释文本用的是“三人”而非“三人次”或“三次”,因此文本上就已经排除了针对同一个人三次以上行贿的情况,否则就应该用“三次”或“三人次”。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毒品等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既有“多次”也有“多人”还有“多人次”,这说明这个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固定的,不容混淆。最后,从法理上说,向三个以上的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把三个以上的官员“拉下水”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要严厉打击。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中的“等”字、“实施非法活动”如何把握?29探讨:“等”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而必须与重大民生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实施非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关于“等”字,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省略的必须与前面列举的具有同质性,从前面列举的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内容看,都是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不能擅自扩大解释道税务、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从法理上,这些涉及重大民生的要害部门,一旦行为人向其行贿导致其不正确履职,将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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