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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李国春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94条。《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共9章113条。征管法是程序法但也包括实体法内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后应修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征管法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税务管理三、税款征收四、税务检查五、法律责任六、附则一、总则二、税务登记三、账簿凭证、管理四、纳税申报五、税款征收六、税务检查七、法律责任八、文书送达九、附则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守主体权利和义务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税务检查的职责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几个概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回避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立法目的和宗旨《征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加强、规范、保障、保护、促进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三、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案例)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购买合同、销售合同)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国税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目前我国共有多少税种?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国地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国税局单独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3个)地方局单独征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8个)国地税共同征收:(5个)营业税(国税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将成为历史)资源税(国税征收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印花税(国税征收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国税征收利息税)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税务机关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公告形式)五、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细则第5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的权利您的义务1、知情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2、保密权账簿、资料、发票3、监督权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4、申报方式选择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5、申请延期申报权按时、如实申报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按时缴纳税款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代扣、代收税款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接受依法检查9、委托税务代理权及时提供信息10、陈述与申辩权报告其他涉税信息11、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第九条行为准则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制约、监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六、回避制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细则第八条)(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四)近姻亲关系:公婆、岳父母等。(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三条关于检举及检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七条(细则)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七、征税主体范围(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按《细则》第九条规定:本款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税务管理(13条)第一节税务登记(4条)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6条)第三节纳税申报(3条)《实施细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一节税务登记一、概念: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三证合一后会相应调整)二、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根据《征管法》15条(细则12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细则13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种类1、开业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后需修改)2、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细则14条)第十五条(细则)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了结的事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几点要求细则(21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四、银行帐号报告(征管法17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
本文标题:《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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