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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三节教师法一、概述《教师法》通过和实施时间1986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教师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从法律上推动并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1、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地位•性质定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9月10日教师节《教师法》目录预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9章43条)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①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2、科学研究权•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②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3、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4、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5、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6、进修培训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二)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2、教育教学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注意几点: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生;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等。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三方面内容: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某校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三、我国的教师制度《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制度是:1、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前世今生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2、思想品德良好;3、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1、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2、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此外,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还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并应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3、教师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教师的奖励,不仅应该包含物质奖励,还应该包含精神奖励。《教师法》对教师的奖励做出了如下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此外,国家还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4、教师的待遇制度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龄津贴其他津贴到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贫困地区的教师给予补贴(二)福利制度首先,在教师住房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其次,在教师医疗上,教师应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应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在教师退休上,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针对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四、侵犯教师权利和教师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侵犯教师人身权利、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老师正在幼儿寝室值班、突然,一名幼儿家长不分青红皂白拉住她的衣领把她拖到寝室门口,用手指着她的鼻子,恶狠狠地说她昨天打了他的孩子、并威胁说要打她。该家长不仅把陈老师胸前的哨子抢走,还摁住陈老师的头对之进行殴打。并且对来幼儿园接孩子的家长说,陈老师行为不检点被自己孩子看到就虐待自己的小孩,对陈老师进行恶意的造谣中伤。经过调查认定,陈老师根本没有殴打该家长的小孩。本案中那位家长侵犯在教师健康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扰乱和妨害了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应依法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此外,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评析】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拖欠教师工资,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小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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