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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公司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的教育管理,促使公司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正确行使权力的活动。第三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党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党员队伍成为企业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第二章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第四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五条党员必须参加本人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三会一课”等)和其他要求党员参加的组织活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事先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书记—2—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本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必须参加党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或者推荐党员参加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党员素质。党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6学时。第八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除了积极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和本人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外,还要按照要求定期与其入党介绍人交流,每三个月内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第九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者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党支部加强思想教育,并进行通报批评。党员凡无正当理由,有党章规定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第十条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第十一条党员要按照党组织的部署,积极参加党内竞赛,开展党员承诺活动,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第三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3—第十二条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者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第十三条离开公司的党员,在办理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四条党员在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本人到党群工作部办理,并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并将回执在一个月之内由转往单位传真回党群工作部或者由党员本人交回党群工作部。第四章党费交纳管理第十五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他人代交,因外出或者因病住院等,可将党费委托亲属或者让其他党员转交给党组织。党员不能无故拖交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党组织不能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第十六条党员必须按照中组部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一)公司在职员工党员和离岗休息党员以“基础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个人所得税”作为每月党费的计算基数,年薪制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每—4—月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二)公司其他不在岗党员(不含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参照标准交纳党费,交纳金额不足2元的,按2元交纳。(三)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讨论,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四)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预备资格后,其在预备期内所交党费不再退给本人。第十七条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八条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应按原标准交纳党费。第十九条党员因出国留学、培训等而暂停组织生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其回国后,应按出国前的标准,补交党费。第五章党员评议表彰第二十条各党支部要根据公司党委关于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支部生产经营任务情况,每年组织开—5—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各党支部应对本单位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一条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交心谈心,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评、组织点”的方法,重点抓好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三个环节,解决好党员在保持先进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十二条各支部每年要根据公司党委评优办法,结合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组织开展优秀党员的评选、表彰活动。第二十三条对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表彰的模范党员,公司党委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第六章党纪处分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程序是:(一)由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见面,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在党支部范围内,让党员了解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提出对违纪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和教育。(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6—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在会上对所犯错误进行检查。在讨论中违纪党员可以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为其辩护。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由到会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受处分党员本人有表决权,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四)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权限逐级上报。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错误事实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报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以及本人对纪律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应派人或者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党员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六)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党支部在适—7—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受处分党员。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七)违纪党员受处分的时间,从上级党委或者纪委批准纪律处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的在一个月内,有关党组织应当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第二十六条在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处理过程中,如果上级纪委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纪委和党支部应及时沟通。纪委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分决定,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执行。第七章党籍和党龄第二十七条党员从被本人所在单位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者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第二十八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事出国(境)—8—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二十九条党龄,是指成为正式党员的年数,是党员转正以后在党内生活的全部时间。(一)被延长预备期后转正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二)由于组织上的原因,造成延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只要本人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转为正式党员,党龄从其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或者按照党委决定,从党委审批之日算起。(三)如因入党时隐瞒历史情况而拖延了转正时间,经调查属一般性质问题,转为正式党员的,党龄从支部大会讨论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上级党委在审批其转正问题时,应明确其党龄起算时间。(四)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经党组织考察,已改正错误,并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党龄应连续计算。(五)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回国后,经党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党龄连续计算。(六)被开除党籍、自行脱党和自愿退党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七)曾被错误开除党籍的,恢复党籍后,党龄应连续计算。(八)预备党员因机构调整、单位变动等非本人原因,没—9—有办理转正手续而被视为正式党员的,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一般应按党章规定补办转正手续,承认其按期转正,党龄应按规定计算。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外出(出差、学习、进修、务工、停薪留职等)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一)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外出理由、去向和时间。对擅自外出或者长期外出没有正当理由不过组织生活者,经党组织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根据党章规定严肃处理。(二)党员长期外出,并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便外出党员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二)党员外出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组织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回单位后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三)长期驻外从事采购、销售等工作,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第三十一条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一)党员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后,本人应及时将组织关系—10—转到所居住街道社区党组织,参加居住地党的组织生活。(二)离休党员按照规定参加离休党支部组织生活。第三十二条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其组织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居住地党组织或者新单位党组织。第三十三条长期患病党员的组织生活。(一)党组织对本单位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要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去外地治病、疗养时间较长的患病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与疗养单位联系,了解党员的情况。党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第三十四条党员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所在党组织确认,可以暂时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它政治活动,保留党籍。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党员的组织生活。(一)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正式党员一样,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二)党员领导干部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三)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者党内除名的党员,在单位党委批准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经核实认定情况严重,应暂时停止其组织生活,待党委批准后,再按—11—党委决议执行。第三十六条党员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问题。党员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是指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一)对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尽快与本人取得联系。(二)党组织和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取得联系后,对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党员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三)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将他们的档案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七条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一)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二)对信仰宗教、经党组织教育帮助后仍然没有转变的党员,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按正常程序进行组织处理。(三)对于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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